办理大额存单后被广西某行南宁分行女高管梁某调包销户转走。日前,广西受害储户代表桂女士向华商报记者提供了统计清单,“是在梁某专属的VIP室办理,有专门的银行职员给端茶倒水。”桂女士认为这是窝案,应该按职务侵占追究梁某的法律责任。
1月13日,受害储户代理律师周兆成证实,该案刑事案件一审结束后被告人梁某已经提出上诉,案件目前已进入二审阶段。
>>>被异行销户
100万不到两天被人代理转账取走
桂女士介绍,2019年4月9日下午16:14:21,她在某行南宁分行某支行存入100万元大额存单,4月11日下午15:51:44在另一支行被销户转走。
“我的100万是在两天后被销户的, 2019年5月23号,介绍人莫某打电话给我说梁某被抓起来了,有储户发现自己手上的存单是假的,让我赶紧去银行查一下。”
桂女士回忆:“我就把未拆封装有存单的信封直接拿到支行柜台,柜员打开以后跟我说存单是假的。我就让查我的钱还在不在,柜员告知我存单已被销户,销户行是另一支行。我又赶到这家支行,他们告诉我,这100万已经被一个叫时某的人取走,我要求打印业务凭证出来,显示是时某代理转账,操作柜员是05551。”
>>>没看出破绽
“在总行VIP室办理,有职员端茶倒水”
储户对梁某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的身份深信无疑
桂女士承认,当初办理存单业务时没有看出破绽,梁某不仅是南宁分行行长助理,还是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当时是中间人莫某引荐她认识的梁某。
“我在分行网点柜台办理的,封存存单手续也是在银行梁某专属的VIP室,有专门的银行职员给端茶倒水,核验身份证是在分行一家支行,都是在上班时间,众目睽睽之下进行的,他们是宇宙第一大行,我当时没有任何怀疑。”
>>>高管职权大
银行风控部门发现资金异动被压下
梁某在南宁创办汽车销售公司,时某的丈夫吕某持股管理,时某担任公司财务主管。
桂女士表示,2021年11月,她担任受害储户的代表,参加了庭审。
“案发原因还不是银行自查,而是时某自首。时某庭审时供述说她害怕了才去自首的,说她从来没有得到过任何好处费,都是被动听从梁某指挥的,梁某给她每个月6000元工资。”
桂女士表示,梁某在庭审时说其作案期间,南宁分行风控部门已经发现资金异动情形,并致电储户核实,但当时储户没有接电话,后来梁某利用职权将此事压下。
南宁中院刑事判决书披露时某丈夫吕某的证言证实,梁某夫妇是其中学同学,2017年7月,梁建红夫妇邀请他担任南宁某汽车销售公司法人代表,但实际公司由梁某夫妇掌控。
2019年5月15日,吕某因琐事与妻子时某争吵,妻子坦白说从2018年9月开始,在梁某安排下伪造银行定期存单、银行余额单、银行流水等银行票据90多单。
吕某称夫妻俩去找梁某夫妇交涉未果后,他陪同妻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此外,证人莫某证言证实,他是梁某丈夫的战友。2017年底,梁某向他提出银行存款压力很大,需要揽存,问其有没有朋友有闲置资金帮忙完成存款任务。梁某承诺除了银行规定的正常利息外,每个月再额外补贴本金2.5~4%的费用,他觉得收益不错,梁某又是银行管理人员,比较可靠,他就把朋友介绍给梁某。
>>>定存不能转账
100万元却被转到外人的活期卡
桂女士和受骗储户吴先生均认为银行存在违规之处。“因为办理大额定存手续,纸质存单正常的支取手续是要先续存到本人名下的活期卡,只有活期卡才能对外转账,但是我的存单流水明细显示,南宁分行某支行违规将我的100万定期存款直接转到时某的活期卡,其他储户的存款也是以这种方式被销户的。”
吴先生提供的与银行客服沟通记录显示,银行客服表示,大额定期存单无法直接用来转账给其他账户,需要先支取到本人账户再转账。对于是否可以支取到别人账户,银行客服表示不可以,这是账户功能性质决定的,因为定期存款无法直接以汇款形式转给他人账户,定期存款不具备直接转账给他人的功能。
桂女士作为受害储户的代表,认为判决中还有事实不清的问题,“大额定存为何没有查清存单款如何从定期账户转到时某作案的借记卡,是转账还是取现金?
>>>疑串通作案
银行上班时间盗窃97次不被发现
“我认为这是银行高管梁某上下勾结串通作案。”桂女士解释称,因为只有柜员、授权人员、网点负责人配合操作才能完成。
“如果梁某没有她的职务身份,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犯罪行为。任何一个普通人怎么可能在银行的营业网点,上班时间实施盗窃97次,每次都是几百万上千万而不被发现?这些巨额资金最后流向哪里?为何不彻查谁是最终获益人?”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南宁中院刑事判决书披露,时某对自己制作的97户存单记录情况进行了说明。
>>>被蒙在鼓里
“她是高管,说这个业务只能这么办”
梁某要求储户封存存单必须设置成企业代表指定的密码
法院判决书披露了梁某的作案动机。44岁的梁某供述,由于家庭变故,想在工作之外找投资渠道赚取额外收入。2011年11月,她开始找亲朋借钱,2018年初每月需支付大约450万元利息,因为投资项目亏损,无法找到更多借款,由于资金紧张,产生了制作假大额存单去替换储户真存单代办取款的想法。
2018年8月,梁某提给时某21万元去银行存大额存单,让时某将大额存单做成存单模板,之后每一笔调换储户真实存单并去取存款的时候,梁某都会事先将储户名字、存款金额、时间告诉时某,让其按要求做假存单。
梁某要求储户,大额存单的密码必须设置成企业代表指定的密码,其实是为随后方便盗取储户存款。
吴先生向华商报记者证实:“因为当时办大额存单业务时,密码是企业方,这是梁某说的,她是银行领导,她怎么说,我们就只能信了,她说这个业务就只能是这样,就只能这么办,那我们也没办法。”
存单封存当日,梁某会以核实储户身份信息为由,要求储户将身份证交给企业代表去核实。梁某向储户解释说,这都是办理大额存单的必要程序和规定,是为了保持贷款企业的资金稳定,防止一方提前取出存款。事实上,银行并没有这些规定。
用假存单换真存单,梁某以需要办理取款为由,让时某拿伪造的存单、储户身份证去假装代理取款业务,但实际上,时某并未去银行办理任何业务,只是做个样子给储户看,储户完全被蒙在鼓里。
经南宁分行对公安机关扣押梁某等人的业务凭证及账户明细等419分材料鉴伪核实,有350份为伪造。
>>>担心不信任
女高管刻意让支行长安排柜台办理
梁某承认,在调换储户真存单,用储户身份证去办理大额存单的初期,她也担心储户对她不信任,尤其是将身份证交给她不放心。
梁某会让储户去另外办理一个卡内定存业务,并让某支行行长方某去安排柜台办理,梁某会提前跟方某说,办理完后直接交给时某,或者让方某交给她,她再交给时某,时某拿着储户身份证和真存单在支行办理大额存单代理取款业务。
梁某供述,方某帮传储户身份证,只是最开始几笔,后期跟储户熟悉后,她就直接以核验储户存单的名义,从储户手中拿到身份证,交给时某去办理取款。
梁某和方某是同一年入行,长期在一起共事,所以方某对她比较信任,并且她在交代方某做这些事情的时候,也是用比较坚定的口气,方某认为她是领导,也就答应了,她没有承诺给方某任何经济利益和职务升迁的好处。银行里也没有人知道她伪造假存单骗取储户资料窃取存款,这是她和时某私下做的。
桂女士表示,时某已经将梁某和方某如何在支行互相配合欺骗客户,打印、传递假流水的犯罪事实供出,法院也证实了这一点,但方某至今仍然逍遥法外。
>>>绕不开身份
钻银行内部管理漏洞却不算职务侵占
桂女士和吴先生均认为,梁某利用银行高管的身份骗取储户巨额存款,应该以职务侵占罪追责,而不应是盗窃罪。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梁某本人对指控盗窃罪的事实无异议,但对罪名有异议,认为自己构成职务侵占罪。
梁某称受害储户对其生活和工作经历都很清楚,存也是基于其是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的身份,才同意她对存单人所提的要求,她本身也利用了身份快速办理了存单款的转入取出,梁某认为自己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梁某的辩护人也认为,梁某的行为实质是利用其银行高管的职务便利,向他人介绍宣传、洽谈拉取大额存单业务,获取储户大额存单原件密码、存单人身份证,钻了银行内部管理漏洞,并达到最终侵占涉案银行大额存单内资金的职务侵占行为,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作为储户代表,桂女士认为,梁某、时某应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被害方应是南宁分行。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认为,从梁某犯罪过程来看,没有盗窃罪秘密窃取这一特征,无论是存单封存被调包,拿储户身份证安排方某配合,以及去各个支行取款,都是梁某利用职务便利和职位的影响力,梁某的行为都绕不开银行高管的特殊身份,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不可能出现本案存单被盗的后果。
南宁中院审理认为,在盗窃过程中梁某以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的身份为掩护,并支付约定的回报及,部分被害人存单到期后通过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将本金予以返还,使被害人误以为存单款还处于被害人掌控中,梁某的真实目的是为了盗取被害人后续存单款归个人使用。
法院认为,梁某虽有银行高管的身份,但梁某也知道其无法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假手段从银行账户中直接支取被害人真实存入银行的存单款,故其才通过上述方式完成对被害人存单款的非法占有,其行为并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特征。
>>>钱款的去向
银行是否是退赔责任主体不在审理范围
桂女士表示,案发至今,南宁分行没有告知被梁某骗去的资金去向,“枫林支行也没有任何解释,相关部门没有查清资金流向,梁某说绝大部分都是给了前面的存款人本金利息。”
关于钱款的去向,梁某供述称,时某将储户存款转到她控制的账户内,一部分用于支付之前借款的利息,一部分用于汽车销售公司等的经营,一部分兑付之前到期的储户存单,还有一部分是支付存单的收益给中间人。
储户吴先生表示,案发至今,他们家被梁某卷走的4840万元一直没有清还,南宁分行对此也没有给任何说法。
南宁中院审理认为,至于梁某原所属单位是否是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法院对此不予评判。
>>>代理律师观点
银行预警系统未响应存在重大过错
1月13日,被害方代理律师周兆成向华商报记者证实,该案刑事案件一审已经结束,被告人已经提出了上诉,案件正在二审阶段。
周兆成表示:“作为代理律师,我认为梁某等人犯罪应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因为梁某系银行工作人员,受害人将手中现金、身份证件等提交给梁某,就是提交给银行,这属于储户与银行办理业务的行为。梁某将储户存款转走,侵害的应该是银行的利益。”
周兆成指出,“即使退一万步说,抛开刑事责任不谈,涉案银行的责任也是逃不掉的。本案数年间,同一被告人将不同储户存入银行的大额定期存款,在未到期的情况下转移走,并且销户,如此频繁发生,银行的预警系统却未曾响应,存在重大过错。”
周兆成指出,首先,储户和银行之间存在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对储户存款具有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
其次,梁某是银行的高管,担任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职务,且储户存款的相应手续均在银行专业的金融环境中进行,一方面让缺乏金融知识的普通储户获得了安全感,另一方面银行的繁琐手续也只能让储户,被动地听从银行工作人员的安排,按照银行工作人员指示的流程办理业务。
周兆成表示:“更多的义务,意味着银行错在更大的责任,银行应该尽到更多的注意义务,对储户的存款负有严格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后,银行销户转账业务,不需要和存款人联系确认,销户后可以将款项转账到他人的账户,“这恰恰证明银行内部业务流程错在监管漏洞,所以,本案银行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