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一位73岁老人在老年公寓试住首日,身体突然出现异常时,公寓的人没及时救

梅姐说法 2025-11-11 23:40:17

安徽宿州,一位73岁老人在老年公寓试住首日,身体突然出现异常时,公寓的人没及时救治,而是等家属到场后才联系急救,老人最终因猝死离世,家属将老年公寓告上法庭,索赔54.7万余元,老年公寓需要担责吗? 2月13日,73岁的董某乙被儿子董某送到一家老年公寓试住,当天既没签合同也没交钱,董某把父亲送到公寓后,下午送完衣物就离开了。 董某乙自己吃完饭后,工作人员发现老人身体不对劲。 这工作人员也是糊涂,没第一时间拨打120,而是先联系董某,董某接到电话心急火燎地往公寓赶,18时45分左右赶到,结果看到父亲没了意识。 直到18时50分,才有人打120,可时间不等人,19时7分老人就被宣布临床死亡,死因是猝死。 老人就这么走了,公寓工作人员为什么不及时叫救护车,这点董某很不理解。 双方因此起了纠纷,还报了警。 第二天公寓给了董某4万块钱,可这哪能抚平董某心里的伤,董某让老年公寓为父亲的离世必须负责,将公寓告上法庭,索赔54.7万余元。 这官司一开打,引起了大家的关注,都在猜测老年公寓该不该赔钱,到底该赔多少钱。 老年公寓这边也有自己的想法,他们觉得当时没签合同也没收费,和老人还没形成正式服务关系。他们当时也联系了家属,不是完全没有管。 董某对这个说法不认可,他主张不管有没有合同,公寓作为专业机构,就有保障老人安全的责任。 董某指出,公寓没尽到责任,让老人错过最佳抢救时间。 公寓却不接受董某的质疑,他们认为还没正式接收老人,责任不该这么大。 老年公寓,一直强调没签合同,也没收费,想以此减轻责任。 但接收老人试住,就意味着老人处于公寓的管理范围内,公寓就有保障老人安全的义务,不能因为没有正式合同,就忽视这种潜在的管理责任。 董某在索赔时,缺乏足够的证据,证明不了公寓的过错是老人死亡主因。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老年公寓虽没签合同没收费,但接收老人试住,就属于实际管理老人。 工作人员发现老人身体异常,没第一时间拨打120,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公寓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家属这边,虽然能证明公寓有过错,却没办法证明公寓的过错是老人死亡的主要原因。 在侵权责任里,要确定赔偿金额,得证明过错和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家属没有足够证据,所以在索赔高额金额时,很难得到全额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老年公寓作为专业养老机构,对老人有安全保障义务。工作人员发现老人异常没第一时间急救和打120,存在过错。 但家属没足够证据证明公寓过错是老人死亡主因,按公平原则,判老年公寓赔4.5万,扣除已付4万,再赔5000元。 双方都不服,提起上诉。 有人认为,老年公寓工作人员发现老人异常未及时拨打120,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工作人员发现老人身体异常,没第一时间拨打120,属于疏忽大意,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 但构成此罪,要求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中,家属无法证明公寓过错是老人死亡主因,所以工作人员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公寓未签合同接收老人试住,是否违反相关养老机构管理规定,应承担何种行政责任? 养老机构管理规定要求,接收老人入住应当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公寓未签合同接收老人试住,违反了这一规定。 对于这种违规行为,民政可以依据相关规定,对公寓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责令其改正违规行为。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老年公寓再赔家属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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