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上遇到倒地的老人,扶与不扶,是个问题。
扶,是道德需要,遇到弱者特别是倒在地上的老人,从道德层面应当去扶。
不扶,是避害需求,因为你的一扶,或者就给自己惹下天大的麻烦。
所以,扶与不扶,能深刻的影响社会的道德。而最终,究竟是正面的影响还是负面的影响,法律的作用就至关重要了。
这一次,我们又看到了一个极正面的影响。
据媒体报道,8月12日中午,江西抚州17岁的小伙孟欣轩在大街上骑电动自行车,行至河东大道维也纳酒店附近的马路,看到前面有一个老人躺在路边,头上有血迹。
善良的小伙子孟欣轩立即停下车把车放在路边,然后就上前把老人从地上搀扶起来。之后,小伙子发现老人处于醉酒状态,就热心的使用老人的手机帮老人联系到家人。
老人家人赶来的过程中,醉酒的老人并没有异常。可是,当老人的家人直到之后,接下来发生的事让小伙子孟欣轩懵了。
因为小伙子刚向老人的家人交待老人倒在受伤的情况之时,被他救助的老人却突然翻脸,诬陷是小伙子骑电动自行车把他撞倒在地,还撞伤了。
小伙子一听就很着急,就向老人的家人解释他是骑电动自行车路过,他是好心帮助并救助老人的。
这时,让小伙子极寒心的发生了,那名他救助的老人,情绪极其激动起来,开始用手推搡他,后来居然连续的打他的耳光。
老人的家人就更激动了,个个愤怒的指责并推搡小伙子,一副要揍人的样子。
善良的小伙子委屈极了,不过他并没有任由这名老人和家人欺凌,他立即用手机打了报警电话。
不久,派出所的民警来到现场,老人和老人的家人,还在围攻小伙子。民警赶紧将老人和老人的家人与小伙子分开。
善良的小伙子看到警察来到,再也忍不住心中的委屈,热泪汪汪,哭泣着向警察讲了他好心救助老人却被老人诬陷、被老人殴打的事儿。
可是那名老人却仍在“愤怒”的诬陷是小伙子骑电动自行车把他撞倒在地,还指着自己头上的伤告诉民警是被小伙子撞倒后摔伤的,老人的家人一个个“义愤填膺”,执意要求小伙子给老人到医院检查,并赔偿相应的费用。
所以,还原事实真相的责任,就交给了警察。
警察在确认老人头上的伤并无大碍之后,将善良的小伙子还有老人及其家人都带到派出所。
在派出所内,被诬陷的小伙子不愿再多说一句话,可被他救助的老人却演技爆裂、上蹿下跳,老人的家人则一个个情绪激动,不明真相的人一看,仿佛就是小伙子撞了人想逃跑一样。
民警则一边要求老人及其家人稳定情绪,一边全力的查找事发现场附近的监控,以用视频还原真相,不冤枉好人,也不放过坏人。
最后,民警在多方走访、查找之后,终于在现场附近的维也纳酒店的停车场附近的监控找到了完整的现场视频。
视频很清楚,老人李某当天中午喝醉了酒,在回家的路上自己摔倒在了路边,还把自己的头给摔伤流血了。
视频也很清楚,小伙子骑电动自行车路过,看到李某倒在地上头还在流血,停车上前救助李某,把李某搀扶到路边,保护了李某的安全。
视频还很清楚,李某的家人到了之后李某不仅不感谢小伙子对他的求助,反而殴打了小伙子。
在监控视频面前,李某演技再爆棚也没有了用,不得不承认他在恶意的诬陷小伙子的事实,李某的家人则从情绪激动变成了非常尴尬,只能尴尬不停的对小伙子表示道歉。
当然,最值得点赞的是,这次派出所民警没有再迁就“变老的坏人”,将诬陷并殴打救助他的小伙子的老人李某依法行政拘留。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殴打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过可惜的是,拘留李某的依据仅仅是李某殴打他人,李某诬陷小伙子的违法事实并没有受到处罚,李某及其家人妄图对小伙子敲诈勒索的行为也没有受到处罚。
因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无论是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还是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都应当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敲诈勒索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以,这个“变老的坏人”李某其违法事实可不仅仅是殴打他人,还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敲诈勒索两项违法事实。而且这个老人还是陷害、敲诈勒索救助他的人,更应属于情节较重。
所以,应当对这个李某三项违法行为分别处罚、合并执行,并顶格拘留20日、顶格处罚款2000元。
只有让这些毁坏社会道德的人渣被罚的肉疼了,他们才会不敢再诬陷善良。
当然,当地警方能拘留“变老的坏人”李某,已经实属不易了。最后,办案民警为小伙子专门点赞,更是让人感动。
善良不能被邪恶陷害、伤害,正义必须要得到伸张。只有如此,才不会再出现“扶或不扶”的担忧,才会让大胆的扶成为社会的标配。
无论是社会、公众、法律、执法者,我们都要对好人更好一些,对坏人则要更“狠”一些!
让正气压倒邪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