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80多岁老太年纪大了睡不着,凌晨五点出门溜达,走进一片私人鱼塘,准备摘免费

妙之聊生 2025-11-24 12:03:39

上海,80多岁老太年纪大了睡不着,凌晨五点出门溜达,走进一片私人鱼塘,准备摘免费的粽叶,谁知,被寄养在院子里的两只烈性犬撕咬,不幸去世。老太家属不干了,要求鱼塘承包者和狗主人赔偿53万。鱼塘主人觉得很冤枉,自家鱼塘有四层围墙,还锁了门,老太擅自闯入,他们也是受害者。但出于人道主义,还是赔偿了20万,但狗主人死活不赔,老太家属怒了,告上法庭。 老祁和小祁父子俩很有经商头脑,两人承包经营着一片鱼塘,这鱼塘除了用来养殖鱼虾,还额外开展了宠物寄养业务,里面寄养着十多只狗。 80多岁的陈老太年纪大了,早上根本睡不好,凌晨五点,她早早醒来,出门在村里散步。 五点三十分左右,她来到祁家承包的鱼塘附近,瞧见鱼塘深处的水面上长着不少粽叶,便想着摘一些回去包粽子,反正也不用花钱。 为了贪这点小便宜,她不由自主地朝着鱼塘深处走去,随后便从监控里消失了。 其实,祁家父子为了安全起见,在鱼塘外围安装了铁丝网,还装了四道大门。 因为鱼塘里寄养着不少犬只,其中两条恶霸犬因为性格特别凶猛,被单独关在最里面一道门后的区域。 但百密有一疏,祁家父子在寄养犬只的时候,只对第一道大门上了锁,圈养恶霸犬的区域仅仅装了插销,但没有挂锁。 门外既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没有安排专人看管。 这两条恶犬的主人是申先生,他是在网上联系到提供寄养服务的老祁后,先后两次寄养在鱼塘边上的。 早上八点,小祁像往常一样去鱼塘喂鱼换水,当他走到犬只饲养区域时,忽然看到两条恶犬嘴角带着血迹。 再一看,不远处地上躺着陈老头,她身边还有一个装着粽叶的布包。 小祁顿觉大事不妙,赶紧报了警,警方很快赶到现场,确认陈老太已经死亡。 经过调查,陈老太的主要死亡原因是创伤性休克,是被烈犬撕咬导致的。 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陈老太的家属、祁姓父子以及恶犬主人申先生进行调解。 陈老太家属认为,人是在他们鱼塘出的事,经营者和狗主人必须赔钱。 对于这次意外,老祁和小祁表示同情,可也觉得很冤枉,老太太偷偷跑进他们封闭管理的鱼塘区域,他们也是受害者。 但出于人道主义,老祁和家属达成了协议,支付了20万元赔偿款,家属也承诺不再就此事追究祁姓父子其他任何责任。 可申先生一方却不同意这个调解方案,家属一气之下,把申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他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用、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约50万元,还要支付律师费损失3万元。 法院依法把祁姓父子也追加为本案被告,一起参加了诉讼。 法庭上,申先生辩称不认可陈老太的死亡和犬只撕咬有直接因果关系。 他表示,事发时犬只是由祁姓父子管理的,寄养流程也是合规合法的,而且陈老太是蓄意进入鱼塘偷摘粽叶,自身存在故意行为。 法院经过调查查明,上海市明确把恶霸犬纳入了禁养烈性犬目录,申先生饲养禁养犬本身就有过错。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申先生作为恶霸犬的饲养人,违反地方养犬管理规定饲养禁养犬,本身存在严重过错。 且烈性犬致害适用“最严格无过错责任”,即便主张受害人存在过错,也无权减免责任,需对损害结果承担核心赔偿责任。  祁姓父子作为犬只寄养期间的实际管理人,承接寄养服务即负有妥善看管义务。 但他们其未对圈养恶霸犬的区域挂锁、未设安全警示标志,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犬只失控伤人,符合“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故需与饲养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陈老太擅自进入封闭鱼塘偷摘粽叶,存在一定过失,但未达到“故意”或“重大过失”标准,且家属自愿承担10%损失。 综上,法院认定陈老太家属损失50余万元,被告赔偿原告90%,并承担原告律师费1万元。 扣除老祁已经支付的20万元,最终法院判决:申先生赔偿陈老太家属30万元,祁姓父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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