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一7岁男童在游泳馆不慎溺亡,男童的母亲获赔130万元,男童的赌鬼父亲得知后,起诉要求分得这笔赔偿款的多数份额。男童母亲表示,二人并未结婚,且自从男童出生后,其父亲从未支付过抚养费,都是娘家人养大的,所以男童父亲没有资格获得赔偿款。可男童父亲表示,怪只能怪男童随母姓,而不是随父姓。(来源:长江云说法) 据悉,女子邓某是湖南人,她和男子罗某是在东莞务工期间认识的。2016年9月,男童小邓出生了,但罗某不怎么喜欢小邓,因为邓某的家人要求小邓跟着母亲姓。 无奈之下,邓某就把小邓放在了老家抚养,户口也落在了老家那。 平时,罗某几乎不怎么去看望小邓,所以小邓对罗某这个父亲十分的陌生,几乎没有任何的感情,而且自从小邓出生后,其所有的生活费都是邓某的娘家人给的。就连小邓重病住院,罗某也未曾掏过一分钱。 2021年11月,小邓的妹妹小罗出生了,跟着罗某姓,罗某十分地喜欢,坚决要求把小罗的户口落在罗某的老家。 几个月后,邓某因为罗某经常去赌钱,还输了不少,多次劝说无果后提出了分手。之后邓某独自前往顺德务工。此后,小邓就没再见过罗某。 去年暑假期间,邓某将小邓接到了顺德,还给小邓报了个游泳班,希望他能趁着暑假把游泳学会。 可谁曾想,在8月8日晚上,小邓在游泳时不慎溺水身亡,由于游泳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经过一番协商,游泳馆赔偿了邓某130万余元。 小邓的意外死亡让邓某整个人都被抽空了,失魂落魄的她回到老家,操办了小邓的丧事。 小邓去世的消息很快就传到了罗某那里,当他打听到邓某获得了130万余元的赔偿后,顿时动起了心思。 之后,罗某找邓某商量,但遭到了邓某及邓某父母的一致拒绝,认为罗某根本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职责,所以不配分得赔偿金。双方为此吵得不可开交,最终闹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邓某父母明确表示,他们作为小邓的实际抚养人,有权分得赔偿金,并且自愿将这部分赔偿金赠与邓某。 可是罗某坚持认为,这130万元是小邓的遗产,所以作为父亲的他有权分得。而且小邓是在邓某照看时出事的,所以邓某应当少分遗产。 那罗某是否有权获得这130万元的赔偿金的份额呢? 首先,这130万余元不是遗产。 《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从案件信息来看,这130万元是在小邓死亡后,由游泳馆赔付给邓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所以不具有遗产的特征,也就不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 在法律实践中,近亲属或者抚养较多的人都可以分得这笔赔偿金。 《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因此,名义上小邓的父母、妹妹、外公外婆、爷爷奶奶都可以分得这笔赔偿金。 其次,法律规定孩子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并未规定必须随父姓。 《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罗某作为一名货车司机,收入十分可观,却因为小邓未随他姓,就对小邓不管不顾,未尽到一个父亲的职责。 因此,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对性原则,罗某虽然可以分得部分赔偿金,但只能占少部分。 第三,邓某对小邓的抚养虽然没有外公外婆多,但比罗某多很多。 小邓在邓某照看期间溺亡,但邓某并非故意,只是过失,所以对罗某主张邓某少分赔偿金的理由,不予支持。 至于小邓的妹妹,爷爷和奶奶,他们未曾与小邓一起生活过,所以不应分得赔偿金。 最后,小邓从小跟着外公外婆生活,他们对小邓倾注了全部的心力,故应当多分,但邓某的父母已经决定将他们的份额赠与邓某。 综上,法院酌情认定在扣除丧葬费4.2万余元后,剩余部分由邓某分得80%的,罗某分得20%。 最终,法院判决邓某需要支付罗某赔偿金25.2万余元。 罗某不满足于这个赔偿金额,他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平分。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罗某只是因为小邓未随他姓,就对小邓不管不顾。既然罗某自愿放弃了对小邓的抚养,那自然不能和邓某那样享有同等的赔偿份额。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罗某的全部诉请,维持了一审判决。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阿鲁
无情无义,道德沦亡,丧尽天良,这样的人渣还能分25万赔偿金??这是变相鼓励昧良心做人吗??
淡定如我。。
二块五都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