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例:签订补偿议书后原告依约搬迁腾空房屋,但被告尚欠100万元未及时支

梁伯伯 2025-12-10 08:54:59

【行政诉讼判例:签订补偿议书后原告依约搬迁腾空房屋,但被告尚欠100万元未及时支付】   【经审理查明】因某区某地区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根据某市某区人民政府2010年9月10日发出的拆迁公告,对某街道路两侧地块实施拆迁,原告所有的房屋属于核准的征收范围内,经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原告房屋的评估总价为2120600元。   2016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共同签订《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书》,协议约定原告某市某区某街某号某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21206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截至目前,被告共计支付原告补偿款1120600元,尚欠原告补偿款100万元。   【原告叶某某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拆迁补偿款100万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给付利息(自2016年3月11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2020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1000元。   【被告观点】被告某市某区城市建设局缺席未答辩。   【第三人征收补偿服务中心辩称】原告诉讼情况属实。我中心尚欠原告补偿款100万元。按照补偿协议,协议中没有注明付款时间。所以我中心不能给予利息,不能给利息损失。   原告起诉书第三人是某市某区房屋拆迁服务中心,该中心因政府事业单位改革,已经改为某市某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是被委托征收人,征收人是某市某区城市城建局。   【原告提交如下证据】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银行流水三张。证明原告房屋被被告依法拆迁,原告享有拆迁补偿金额为2120600元,现被告已支付1120600元,尚欠原告补偿款100万元。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与某市某区城市建设局之间签订的《房屋征收与安置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房屋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中,被告某市某区城市建设局是征收人,被告某市某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是被委托拆迁单位,全权处理拆迁事宜。   因被告某市某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不是合同主体中的拆迁人,只是被委托拆迁单位,故不承担给付补偿款的责任,应由被告某市某区城市建设局承担责任。   某市某区城市建设局未按协议约定的数额及时支付原告应付款项,应对原告的实际损失即因其逾期支付征收补偿款所造成的资金被占用的利息。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某局给付征收补偿款100万元及逾期利息。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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