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呼和浩特,13岁少女因与母亲发生争吵,一怒之下从26层的楼顶跳下,结束了年

雷雷说趣 2025-12-10 19:47:14

内蒙古呼和浩特,13岁少女因与母亲发生争吵,一怒之下从26层的楼顶跳下,结束了年轻的生命。事后,少女母亲认为小区保安在看到少女攀爬楼顶护栏时却没有强行阻止,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且楼顶护栏太矮,不符合安全标准,于是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索赔33万元。(来源:凤凰WEEKLY) 据悉,6月2日的下午,少女张某去找到同学王某、高某和戴某。王某等人见张某情绪不对,于是对张某进行了安慰。在张某离开时,王某等人十分担心张某,所以跟着张某来到某小区的26楼楼顶。 王某等人担心张某有轻生的念头,所以一直不停劝说张某,让其想开一点,还用手拽住张某,不让其做傻事。 但是张某到达楼顶后,轻生的想法越发严重,她先以想通为由让王某等人放松了警惕,然后趁王某等人不备,爬上了楼顶的防护栏,站在了顶楼边缘的位置。王某等同学迅速贴着防护栏死死拽住张某,不让其跳下去。 下午6点左右,该小区的保安巡逻时正好看到了楼顶上的张某,且确认了张某已经翻越了护栏,吓得他立即通知同事报警,随后便匆匆向楼顶赶去。 然而保安赶到时,张某正处于情绪异常激动状态,他不敢贸然上前拽住张某,但他口头上还是对张某进行了劝说。但是最终张某还是从楼顶一跃而下,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警方和医护人员赶到现场时,确认张某已经死亡。警方在询问王某等人后才得知,下午的时候张某与母亲发生了争吵,导致产生了轻生的念头。 张某去世后,其母亲却将涉事小区的物业告上法院,认为物业没有尽到安全提醒义务,防护栏的高度也不够,所以要求物业公司赔偿33万元。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张某的母亲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首先得证明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其次要证明张某的死亡与物业的过错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张某母亲认为,小区内的安保管理松懈,且楼顶没有设置门锁,导致张某可以随意上楼。 其次,楼顶的墙体和护栏的高度不够,导致张某很轻松就能爬上去,且没有任何安全提示。 因此,小区物业有管理上的失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小区物业辩称,楼顶有禁止攀爬的安全提示,虽然提示牌小了一点,但肉眼能看清。 其次,楼顶的墙体高1.1米,金属护栏高1.2米,完全符合建设标准,护栏也没有任何缺口。 因此,小区物业认为自己没有任何过错,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那法院会怎么判? 法院调查了小区物业提供的照片等证据,认定小区楼顶的安全注意措施已经做到位了。 至于楼顶为何没有上锁,按照《消防法》第60条第3项规定,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通往楼顶天台的道路作为安全通道,是不能封闭的。很多小区都习惯性的把楼顶天台的大门紧闭,这其实是错误的做法。 其次,小区保安在发现张某欲跳楼时,第一时间上楼进行了劝阻,且通知同事报警,已经尽到了在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义务。 综上来说,物业公司是没有任何过错的。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母亲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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