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淮安,男子王某找民工葛某安装水电,谈好6500元价格,约定好了结账日期,水电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到了约定结账的时间,王某却翻脸不给钱,还称没钱,葛某多次索要无果,无奈起诉了王某。法院判决王某限期支付,王某不仅不支付,还恶意转移财产,法院发现后采取措施,王某这下慌了。 据荔枝新闻报道,王某家里需要安装水电,对比价格后,觉得报价都太高,经打听他找到价格合理的葛某。 两人查看老宅后,葛某报6500元,王某爽快答应,承诺2025年4月10日前结清。 葛某接活后,扛着工具赶到王某家,找了工人开始赶工,半个多月后,水电工程终于完工。 王某来验收时,这看那摸,脸上也露出很满意的笑,称赞葛某这活干得挺扎实,到时我付钱。 可到了4月10日,葛某给王某打电话,电话那头王某却说现在没钱,让葛某再等等。 葛某说咱当初可是说好了的,今天必须给钱。 王某却不耐烦地说,催什么催,我说没钱就是没钱,又不是不给你,宽限一段时间。 葛某连续几天给王某打电话,王某不是不接电话,就是接起来没说两句就挂断。 葛某实在没办法,只好跑到王某家去要钱。 到了王某家,葛某敲了半天门,王某才打开门。 葛某刚开口说要钱,王某就翻脸了,你少在这纠缠我,我说没钱就没钱,有本事你去告我。 葛某没想到王某会耍无赖,他说:好,那我就去告你,我看能不能治得了你。 葛某回家后,收集好了相关证据,提起了诉讼。 这时的王某却狡辩,他说葛某干的活质量有问题,不应该给这么多钱。 葛某一听就火了,说你这纯属胡说八道,工程完工时你验收合格了,现在又来说质量问题,这不是耍无赖吗。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王某和葛某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就水电安装的价格、付款时间等事项达成了口头约定,这种口头约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葛某按照约定完成了水电安装工程,王某就应该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 王某拒绝支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葛某已经按照约定完成了水电安装工程,王某应该按照约定支付6500元工程款。 于是,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在限期内支付葛某6500元。 王某拿到判决书后,虽然有些害怕,但还是不甘心把钱给葛某,他想出了一个歪主意,偷偷把自己的部分财产转移到了亲戚名下,以为这样就拿他没办法了。 葛某在等王某付工程款的日子,一直留意着王某的动静,他发现王某最近有些反常,好像是在故意躲着他。 葛某觉得事情不对劲,就向法院反映了情况。 法院接到葛某的反映,经过一番调查取证,发现王某确实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法院再次传唤王某,王某一开始还嘴硬,不承认自己转移了财产。 最终,王某得知已经掌握了他的充分证据,证明他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该行为是妨碍执行的行为,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 王某立刻认怂,连忙求饶说自己错了,愿意马上支付工程款。 从法律层面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王某和葛某虽然只是口头约定,但这种约定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葛某按照约定完成了水电安装工程,王某就应该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而王某在法院判决后,恶意转移财产,妨碍法院执行,这种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等行为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 现在王某知道错了,也已经晚了。 告知王某,现在不仅要全额支付葛某的6500元工程款,还要因为妨碍执行行为缴纳1000元的罚款。 王某听了,后悔得直拍大腿,说自己是一时糊涂,为了这点钱,把自己搞成这样,真是贪小失大。 葛某辛苦干了半个多月的活,王某却耍赖不给钱,还恶语相向,这种行为实在让人气愤。 人与人之间交往,最重要的就是诚信。 王某和葛某既然达成了口头约定,就应该遵守承诺,按时支付工程款。 王某恶意赖账、转移财产的行为,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准则。 诚信是做人的根本,法律是不可触碰的底线,任何失信耍赖的行为最终都将自食恶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