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偏好被明码标价售卖获利68万#【广州首例!利用IMEI码攫取用户上网偏好牟利,五人获刑】#广州首例利用IMEI码售卖用户偏好获刑#大数据时代,有不法分子却将用户的上网偏好、行为轨迹等个人信息明码标价售卖。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凌某是A信息科技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经营者,其以A公司名义与B通信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开展DMP大数据业务项目合作,并指定万某担任该项目的商务运营负责人,两人约定就该项目收益进行五五分成。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经用户授权的加密IMEI码(用于识别每一部独立的手机等移动通信设备识别码),由B公司为其匹配用户上网偏好标签后返回脱敏数据。然而,在实际操作中,A公司未按约定向B公司提供加密的IMEI码及用户授权,直接获取了B公司工作人员(另案处理)提供的带有特定上网偏好标签的加密IMEI码。A公司为将加密数据“变现”,通过技术处理手段将加密数据碰撞翻译为带有用户特定上网偏好的明文手机号码,并向多家公司出售,累计获利人民币68余万元。在此过程中,汪某负责收集下游公司需求,并对加密数据进行碰撞翻译;李某负责在A公司系统内建立FTP并对相关平台进行日常维护;任某为将IMEI码翻译成明文手机号码提供帮助。该案经过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生效判决如下:A公司及凌某等5名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A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分别判处凌某、万某、汪某、李某、任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均并处罚金;追缴A公司及相应被告人违法所得68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