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刑事判例:妇产科主任与本科室医生一起使用药品,并按照一定比例收取医药代表提成】 【基本案情】2009年至2012年4月,孙某某(已判决)受Y医药公司委托,被派驻某市医院代为该公司销售药品。期间,孙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请托时任某市医院妇产科主任的被告人张某某,使用本公司品种目录中的药品,承诺给予张某某及其科室医生一定比例提成。 张某某将此事先后告诉本科室医生,后与本科室医生分别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使用了该公司药品。孙某某则通过贿买该院药剂科药剂师王某某(已判决),取得妇产科每名医生开具药品数量的统计数据,计算出提成金额和分配比例后,不定期交由张某某分发计84000元。 其中,张某某违法所得21000元,余款经其交给其他医生。2012年5月15日,张某某在本案立案前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时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后与其他涉案医务人员退缴全部违法所得,2016年1月11日其主动到检察机关接受调查。 【证据】书证案件提起、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身份证明、情况证明、医疗机构档案信息材料、药品品种目录及入库明细、往来账务账目、应付赃款账目、银行借记卡明细查询、扣押财物清单、刑事判决书,证人郭某某、周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证明。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开具销售人员推销药品,非法收取药品销售人员提成款,为药品销售人员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张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所在单位建议对其从宽处罚,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