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舒兰,42岁男子体检后,医生建议做个心脏支架手术,术后男子各项身体指标均恢复

妙之聊生 2025-12-26 10:42:48

吉林舒兰,42岁男子体检后,医生建议做个心脏支架手术,术后男子各项身体指标均恢复了正常。半年后,医院反复给男子打电话,声称多做一个支架可以多活10年,男子这一次植入6个心脏支架后,不仅没能多活10年,反而在术后半小时心脏骤停。好好的人突然没了,男子家属要求医院赔偿,医疗事故鉴定显示,男子和医院各有一半责任,医院也愿意赔偿50万,男子家属不服,要求医院增加赔偿。 67岁的徐女士坐想不通,原本幸福美满的一家,如今只剩她和儿媳、孙子相依为命,而这一切的变故,都源于一场本不该做的心脏支架手术。 儿子陈先生今年42岁,是当地国企的职工,媳妇是老师,女儿也乖巧懂事,一家人日子过得和和美美。 2024年11月,陈先生体检后,医生建议做心脏支架手术。 后来听说某医院外聘了沈阳某知名医院的李专家,一家人觉得靠谱,就去医院做了手术。 手术很顺利,植入了1个支架后,陈先生的血压降了下来,很快就恢复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家里人都松了口气。 可谁也没想到,平静的日子没过多久,医院的电话就找上门了。 2025年4月1日,陈先生接到医院的电话,说那位李医生要来医院,问他要不要再做几个支架,还声称多做一个支架多活10年。 陈先生当时工作忙,身体也没任何不舒服,就婉拒了。 让他们没想到的是,这只是开始,接下来的三个多月里,医院同一个电话号码先后7次给陈先生打电话。 而且,每次都说李医生要来,需要攒够十来个患者才肯动身,想让陈先生去做手术。 架不住医院反复劝说,7月21日,陈先生终究还是答应了。 2025年7月26日,陈先生来到医院,下午5点多进入手术室,直到一个小时后,手术才结束,陈先生被推了出来。 陈先生告诉妻子,医生一次性给他放了五六个支架,而且做手术的根本不是之前说的李医生,而是医院的本地医生。 没过多久,意外就发生了。陈先生突然瞪大眼睛,嘴里吐白沫。 医生诊断后,认定是心脏骤停,立刻展开抢救,虽然暂时保住了性命,但陈先生还是被送进了重症监护室。 这一躺,陈先生就再也没能醒过来。8天后,也就是8月3日,他因病情危重,抢救无效去世了。 好好的人说没就没,徐女士和家人根本无法接受这个现实,在他们看来,儿子就是被医院夺去了生命。 事后,家属和医院共同委托了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鉴定报告显示,陈先生术后因心脏介入术后多发心肌间质小血管栓塞导致心肌损伤,最终引发心律失常、心力衰竭死亡。 鉴定机构认为,医方没有对陈先生进行高风险评估,适应症选择欠准确,存在医疗过错,但由于陈先生本身疾病严重,双方责任对等,建议参与度为对等原因。 徐女士对此无法认同,尸检时从儿子心脏里取出了七个支架,肯定是一次植入太多才出的事,而且当初说好的李医生也没来。 卫生调解委员会介入调解,提出医院承担55%的责任,赔偿大约50万元。 可徐女士坚决不接受,老伴十年前就走了,我就这一个儿子也没了,我的养老怎么办?精神损失谁来赔? 她觉得医院应该承担更多责任,赔偿金额也远远不够。 目前,双方对赔偿事项还没达成一致。徐女士想走法律程序,但她快70岁了,身体也不好,儿媳要上班还要照顾孩子,实在没有精力去诉讼。 对于三个月打电话7次的事,医院给出的解释是,他们这是术后正常回访,是负责任的表现。 鉴定结果显示,医院诊疗行为违反诊疗规范,赔偿是必然的。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在患者无明确手术指征的情况下,一次性植入6枚支架,远超国际通行的平均1.5枚的合理范围,属于典型的过度医疗。 其次,鉴定机构已确认“医方没有进行PCI高风险评估”,而陈先生作为首次支架术后8个月的患者,病情复杂且属于高风险人群,未评估即手术直接增加了术后栓塞风险。 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的行为直接构成医疗过错,理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损害赔偿需综合考量损害后果,徐女士作为67岁独居老人,唯一儿子去世导致其养老无着,儿媳需独自抚养未成年女儿,家属主张的“养老费用”“精神损害赔偿”均属于法定赔偿范围。 现有50万元赔偿未充分涵盖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核心项目,因此,徐女士要求增加赔偿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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