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判例:行全子宫切除手术后患者出现右输尿管瘘手术并发症,医方承担赔偿责任

梁伯伯 2025-12-30 21:54:22

【医疗纠纷判例:行全子宫切除手术后患者出现右输尿管瘘手术并发症,医方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陈述】2017年2月27日,原告杨某某因绝经后尿频数月余至被告处治疗,门诊以子宫肌瘤收诊,并予以手术治疗。2017年3月9日,医生建议出院休养。2017年3月13日,原告因术后下腹痛再次至被告处治疗。 被告以“腹痛待查、全子宫切除术后”住院予以抗炎等治疗。2017年3月31日出院,后原告至某大学医学院附属某医院检查后发现,术后右侧输尿管下阶段近膀胱入口处结石伴右肾、右侧上游输尿管积水。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医疗过错,造成原告损害,现要求被告按70%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餐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42913.22元。 【被告某市人民医院认为】被告对原告所采取的手术方案正确,且被告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尽到作为医生的责任。术后患者出现右输尿管瘘及腹盆腔积液属于手术并发症,无法避免。 根据某省某学会的鉴定结论,建议按60%确定被告的责任。某华德司法鉴定所认定原告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的使用标准错误,不予认可;关于三期的意见予以认可。   【省某学会鉴定结果】医方诊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因素;被鉴定人杨某某右侧输尿管损伤行改道术后构成人体损伤八级伤残。被鉴定人杨某某的误工期限建议以150日为宜;护理期限建议以60日为宜(建议一人护理);营养期限建议以60日为宜。   【经济损失】1、根据原告所提交的票据及治疗项目,原告的医疗费可确定为人民币44314.02元,原告主张的其他医疗费2718元,由于无证据证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对该费用不予支持; 2、住院伙食补助费,由于原告住院58天,故可确定为58天*20元/天=1160元;3、护理费确定为60天*100元/天=6000元;4、营养费为60天*20元/天=1200元; 5、误工费,根据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本案误工费可参照上一年度某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批发和零售业)进行计算,确定为88790元/年/365天*150天=36489.04元; 6、交通费,根据原告就医地点、时间、陪同人员、次数及公共交通价格等因素,本院酌情确定为人民币5989元;7、住宿费,根据原告所提交的相应的票据及住宿费用产生时间,结合原告至上海治疗的时间确定为人民币8077元。 【法院认为】根据某省某学会所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书,故被告的责任比例可确定为70%。原告损失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103229.06元。综上,根据被告的责任比例,应由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72260.34元。   【判决结果】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决,被告某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杨某某人民币72260.34元。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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