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例: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原告沈某诉称】原告于2016年12月20日从王某处转包果园4.43亩,原告支付转让费26万元后,开始经营某农家乐饭店。2018年某县进行城中村改造,原告经营的农家乐及果园需要征用。 5月15日被告给原告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责令原告于2018年5月2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被告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其拆除行为打着执法的名义实则为了征地目的,丝毫不按法定程序执法,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执法局辩称】被告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某村有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经向某经营者沈某调查了解,原告承认并认可涉案资产是从案外人王某处流转过来的,并且一直经营某。 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作出,从立案、调查取证、作出决定、送达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法律依据明确,适用法律正确。 【庭审意见】本院认为,本案所诉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是针对原告沈某作出并向其送达,原告作为被诉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本案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告知了原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的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5月15日对原告沈某作出的某02号责令限期拆除通知。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