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判例:原告申请公开征地拆迁信息,被告街道办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违法】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份(自编号某01、某02),申请公开在某街道某村征地拆迁中获取的2014年6月9日有陈某某签名字样的《承诺书》和《拆迁承诺书》的下列政府信息: 1、陈某某授权允许他人替代书写《承诺书》和《拆迁承诺书》内容的授权委托书、证人、证言;2、书写《承诺书》和《拆迁承诺书》内容的人员;3、批准书写《承诺书》和《拆迁承诺书》内容的领导; 4、陪同陈某某去签字的家人姓名,其他全部在场人员姓名;5、陈某某签字现场的视频、照片、拍摄人姓名;6、批准现场拍摄的领导姓名;7、陈某某提交《承诺书》和《拆迁承诺书》给贵单位的时间,接收人员的姓名; 8、证明属于陈某某本人签字且签字时精神状态自然、正常、未受外来因素胁迫的见证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见证人作出的书面证言等政府信息。 2020年7月27日,原告经查询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XA34126108850显示,当日12时07分该邮件已被被告收发室签收。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于2020年7月25日以邮寄方式向被告递交了自编号某01、某02号两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告至今未作出回复。原告认为,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街道办事处辩称】原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的信息依法不属于被告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 【庭审意见】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原告请求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间内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并限期向原告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法院判决,由被告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本文素材来源于司法裁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