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男子把垃圾扔到楼下,回家发现垃圾被人扔回家门口,男子选择报案,结果发现是物业干的!物业:“业主长期拒缴物业费,还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就是要白嫖物业服务”,并对物业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男子:我不交物业费,是你扔垃圾的理由吗?对于这起发生在杭州的物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我们需要从法律和情理两个层面进行分析。以下是对事件的梳理与法律评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适用解释:该条文明确了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业主“长期拒缴物业费”的行为,违反了其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构成了违约。物业公司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如催告、诉讼或仲裁)追索欠费,但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违法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适用解释:该条文确立了侵权责任的一般原则。物业公司将垃圾扔回业主家门口的行为,属于故意实施的、具有过错的行为,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如居住安宁、财产权等),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侮辱、诽谤】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适用解释:物业工作人员对业主进行人身攻击的行为,可能构成对业主的侮辱或诽谤,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案件情况分析 业主的行为:业主“长期拒缴物业费”,并在公开场合表示“就是要白嫖物业服务”,这属于典型的违约行为。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此外,其对物业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涉嫌违法。 物业的行为:物业公司将垃圾扔回业主家门口,属于以报复为目的的、非法的自力救济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无助于解决纠纷,反而激化了矛盾,构成了对业主的侵权。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而非采取此类过激行为。 双方行为的性质:业主的违约行为和人身攻击行为,与物业的侵权行为,是性质不同的两个法律问题。前者属于合同纠纷,后者属于侵权纠纷。不能因为业主存在违约或违法行为,就认为物业的侵权行为是正当的。 结论与建议 结论:物业公司将垃圾扔回业主家门口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业主长期拒缴物业费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物业公司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建议: 对业主:应认识到其拒缴物业费的行为是违约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其对物业工作人员的人身攻击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其主动与物业公司沟通,协商解决物业费问题,并停止人身攻击行为。 对物业公司:应认识到其扔垃圾的行为是违法的,应立即停止此类行为,并向业主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对于业主的欠费问题,应通过发送催缴函、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合法途径解决,而非采取过激手段。 对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区分不同性质的行为。对于物业的侵权行为,应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业主的违约和人身攻击行为,也应依法处理。同时,应积极引导双方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维护社区和谐。 风险提示:此类纠纷若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甚至引发更严重的冲突。双方均应保持理性,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避免采取过激行为。扔垃圾乱象 小区垃圾乱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