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男子凌晨两点开车正常行驶,一女子突然翻越护栏跑到了机动车道上,还跑来拍

妙之聊生 2026-01-05 16:44:33

云南保山,男子凌晨两点开车正常行驶,一女子突然翻越护栏跑到了机动车道上,还跑来拍打他的车窗,男子吓坏了,一脚油门将车开走。谁知,不慎将对方挂倒在地。随后,另一司机开车通过,因为喝了酒,脑子昏昏沉沉,没看到躺在马路中央的女子,直接碾压过去,女子当场死亡。事后,男子良心不安,返回现场查看情况并报警。交警认定,男子负主要责任,另一司机负次要责任。对此结果,男子不服,而接下来,法院的判决也让人意外。 2024年3月25日凌晨两点半左右,街上已经没什么人了,花某驾驶着自己的小轿车,由西向东慢慢开着。 没想到,刚开到一处交叉口向东大概90米的地方,突然冒出来一个人,李某,她竟然翻过了路中间的护栏,直直的站到了他前面的车道上。 花某吓了一跳,赶紧踩刹车减速,想绕开他。可就在这时,李某却伸手过来,不停地拉车门、拍车窗。 这个突如其来的举动让花某更加慌张,他怕对方不怀好意或者故意找事,很害怕,便踩了油门,加速驶离。 车猛地一颠,左后轮好像压到了什么,但他没敢停,头也不回地开走了。 过了大概两分钟,另一位司机朱某开车经过这里,他远远就看到路上躺着个人,他立刻意识到出车祸了,赶紧掉头回到现场,并立刻报警。 随后,他下车站在路边,不断向过往的车辆打手势、发出提醒,防止再发生意外。 凌晨2点44分,花某又开车回来了。他把车停到路边,下车和朱某说了几句话。 花某这时候心里乱糟糟的,既后悔又害怕,想回来看看刚才到底有没有撞到人,可又不知道该怎么办。 可灾难再次降临,仅仅两分钟后,李某非驾驶着小轿车也由西向东驶来。 他喝了酒,脑袋有点昏沉,车速也不慢。朱某看见车来,急忙冲上去挥手喊停,但已经来不及了。 李某非的车“呼”一下开了过去,直接轧过了躺在地上的李某,这一下,李某当场就不行了。 事故一出,李某非才清醒过来,赶紧报警,而花某见状,又一次开车离开了现场,纠结之后,也报了警。 后来,民警打电话通知他,他才到交警队配合调查。 经鉴定,花某当时的车速大约32km/h,但他的车上没有检测出血迹。而李某非的车速约为53km/h,他的车底盘上检出了李香的血迹。 死者李某血液里的酒精含量高达176.11mg/100ml,属于严重醉酒状态,所以才会翻越护栏跑到大马路上。 法医确认,李某是因头部受钝性外力导致颅脑损伤死亡,但无法确定这致命伤,是花某第一次造成的,还是李某非造成的。 交警部门调查之后认定:花某在行驶时未能确保安全,事故发生后也没有立即停车抢救伤者,而是肇事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 李某非酒后驾车,夜间经过路口未减速慢行,负次要责任。死者李某本人醉酒后违法跨越护栏,并停留在机动车道内,也负次要责任。 法庭上,花某满肚子委屈,他辩解道,当时李某突然扒他车,把他吓坏了,他加速只是想躲开,离开后他也坐立不安,又想着回来确认到底有没有撞到人。 他坚持认为,监控没清楚拍到他的车压到人,自己车上也没检出李某的血迹,人是后面那辆车压死的,所以自己不算是肇事逃逸,更不该负主要责任。 李某非也表示,人是花某先撞倒在地的,不管自己喝没喝酒、超不超速,都只是次要责任。 死者李某醉酒翻越护栏跑上机动车道,是他自己违法在先,不能因为他死了就把责任都推给别人。 本案审理期间,花某赔偿了李某家属16万,拿到了谅解书。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花某未安全驾驶,且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死者李某的致命伤究竟发生在第一次事故中,还是第二次事故中。 也就是说,不能排除李某在第一次事故中头部就已受到致命伤,即使救治也无法存活的可能性。 因此,不能认定花某属于逃逸致人死亡。 此外,考虑到他已经赔了死者家属钱并取得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处:花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18万元,花某再赔偿被害人家属35.万元。 李某非不含此前赔偿的4.7万元,再次赔偿李某家属26.1万元。 对此判决,花某和和李某非均表示不服,再次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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