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男子凌晨在路上开车低速行驶,这时,路边一女子突然冲上来,不停拍打他的车

每日案论 2026-01-05 19:30:41

云南保山,男子凌晨在路上开车低速行驶,这时,路边一女子突然冲上来,不停拍打他的车窗,还拉拽门把手,男子见女子有些疯癫,吓得加速逃离,女子被带倒后,被车辆左后轮碾压受伤,男子却没下车查看,过了一会,他又回到现场,发现已有人报警,女子依然躺在原地,谁料,就在他跟报警人聊个天的功夫,出事了!一司机酒驾,途经时没看到躺在路上的女子,直接将其碾压致死。这下事情大了,到底谁负主责?法院这样判了。 2024年3月25号凌晨2点35分,花偎开着一辆丰田车沿着某条路由西向东走。 车开到离一处路口不远的地方,前头突然冒出来个人。此人是38岁的女子,李香。 这李香当时喝大了,整个人晕晕乎乎,正翻越路中间的隔离护栏。 根据后来的血检,她当时体内酒精含量高达176mg/100ml, 花偎看见有人,赶紧减速。谁知李香不但不躲,还冲着车过来了,对着车门和车窗一顿猛拍猛拉。 大晚上遇见这种事,花偎心里慌得一匹,觉得这女的怎么疯癫癫的?是不是要碰瓷啊? 花偎一紧张,脚底下没踩刹车反而踩了油门,车子嗡一下窜了出去。 就在车加速的时候,李香被带倒了,而且左后轮直接从她身上碾了过去。李香当场倒地不起,脑袋上全是血。 按理说,撞了人,得赶紧下车救人,可花偎看了一眼,没停车,一脚油门直接跑了。 2分钟后,也就是2点37分,一个叫朱鹏的好心司机路过。 他看见李香躺在路中间,吓了一跳,赶紧掉头回来,一边报警一边站在路边挥手,提醒后面的车别撞上。 到了2点44分,花偎可能是内心太忐忑,放心不下,居然又把车开回来了。 他把车停在路边,下来跟报警的朱鹏聊了几句,但也没去看伤者,更没把人送医院。 就在这节骨眼上,又出事了。 2点46分,喝了酒的李某非开着一辆长安轿车过来了。 这哥们儿车速不慢,大概有53码。朱鹏看见车来了,拼命挥手示意停车,可李某非好像没看见似的,车子直接从躺在地上的李香身上碾了过去。 这一下,让原本还有活路的李香,当场就没气了。 事后,李某非自己报了警。而那个先撞人的花偎,一看撞死人了,又开车溜了。 直到早上4点多,他才磨磨唧唧报警,说是去配合调查。到了中午,警察一个电话把他叫到了交警队。 到了局子里,花偎开始耍赖。他跟警察说:我当时是被吓到了才加速的,我也不确定是不是我撞死的。监控也没拍清楚,我车上也没血迹。 他甚至翻供说,当时感觉到车颠了一下,但说不定是压到石头了,不是压到人。 他觉得自己不算肇事逃逸,更不该负主责。 但交警看完监控,不这么认为。花偎先是减速,李香拍车,然后他加速,李香倒地,车颠簸了一下。而且第一次事故后,李香已经头破血流动不了了。 交警最后定责:花偎撞人后跑了,这是“逃逸”,负主要责任。李某非酒驾超速,负次要责任,李香自己醉酒翻护栏,也负次要责任。 花偎不服,觉得自己冤枉,还要去复核,结果上级公安维持原判。 案子到了法院,花偎和他的律师坚持做无罪辩护,说花偎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而另一个司机李某非也觉得委屈。觉得明明是花偎先把人撞倒的,凭啥我要赔钱?我酒驾是不对,但主要责任不在我啊!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花偎虽然辩称“不确定是否刮擦到人”,但监控显示其明知发生事故后,未停车查看反而加速驶离。 花偎的行为符合“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正是因为他逃逸,导致现场变动、责任无法完全查清。 法官审理认为,虽然花偎撞了人,但没法证明李香的致命伤是第一次撞的还是第二次撞的。 也就是说,有可能花偎撞的那一下已经把人撞成重伤救不活了。 所以,检察院指控花偎“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条不成立,不能判得太重。 但是,花偎撞人后跑了,这已经够得上交通肇事罪了,而且这一条已经用来定罪了,量刑时就不能再拿“逃逸”这事加重处罚了。 考虑到花偎后来赔了家属16万精神损失费,也拿到了谅解书,法院最后给了个轻判:有期徒刑1年2个月。 2025年9月30日,一审判决下来:花偎坐牢1年2个月,保险公司赔18万,花偎自己还要再掏35万多。 至于李某非,也要赔26万多。 俩人都不服,觉得判重了,又上诉。到了12月10号,中院二审直接驳回,并维持原判。 这起案子算是尘埃落定了。 这也告诫所有人,路上撞了人,哪怕对方是酒驾、是闹事,你只要敢跑,这性质就全变了,不仅钱得赔,还得吃牢饭! 法律推定其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没有“逃逸”这一情节,单纯的一次碰撞,且无法证明致死,可能只属于民事纠纷或行政违法,正是“逃逸”行为将其升格为刑事犯罪。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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