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保山,男子驾车在路上正常行驶,突然,一醉酒小伙过来拍打车窗,并用力拉扯车门,男子吓得赶紧加速逃离,谁料,男子加速后直接导致小伙醉倒,躺在路中间,不久,另一醉汉驾车路过,不慎把小伙碾压致死。法院最终的判决让男子傻了眼。 2024年3月25日凌晨2点多,花某驾驶自家小车正常行驶在某个路段。 突然,前方一醉酒小伙李香摇摇晃晃从花某的车旁边走过,为了避让李香,花某特意减速慢行,生怕碰着李香了。 谁料,李香看到花某减速后,直接冲到花某的车子旁,用力拍打花某车窗,并用力拉扯着车门,试图想要上车。 花某不知道李香想干嘛,看他一副醉醺醺的样子,花某吓坏了,赶紧加大油门,加速前行。 因为花某这一动作,李香被碰到了,直接躺倒在马路中间,本就喝得醉醺醺的他,直接把地板当成了床,舒舒服服睡起了大觉。 而花某把李香甩掉后,头也不回地驶离现场。 几分钟后,有一辆车恰巧路过,司机朱鹏看到躺在地上的李香后,他赶紧把车开到一边停下,然后来到李香旁边。 朱鹏报了警,并指引过往的车辆,进行安全提示。 而花某在逃离现场不久,担心李香出事,又掉头把车开回来。 这时他看到了路边的朱鹏,他把车挺好后来到朱鹏旁边,两人进行交谈。 就在两人刚说话的瞬间,这时,已经喝醉酒的李非驾车路过,朱鹏赶紧上前想要劝告李非,让他注意躺在路中间的李香。 可已经喝醉的李非根本不理会那么多,他的车速很快,直接驾车从李香身上碾压过去,李香当场被碾压致死。 事后,经检测,在李香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176.03mg/100ml;李非血样中乙醇的含量为79.11mg/100ml,花某的血样中并没有乙醇含量。 而事发时,花某的车速为32km/h,李非的车速为53km/h,经检查花某的车身、车轮均未检测到人血成分,但李非的车辆底盘前部、后部均检出血迹,经过核对,血迹DNA与李香的一致。 按理,李非如果不是醉酒状态,车速没那么快,他应该看得到朱鹏的提示,及时刹车或者避让,就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而花某如果第一时间把车停下,把李香移到别处,他也不会被碾压致死。 法院审理认为,事件的起因是花某加速碰到李后他才躺到公路上,而李香躺到马路后,花某没有及时查看,而是直接驾车逃逸,负整个事件的主要责任。 而李非醉酒后驾车,没有及时发现路上的李香,直接驾车碾压致死,负事件次要责任,李香本人作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醉酒出行有风险,但他未避免,负本事故次要责任。 事情发生后,花某主动联系李香家属,给家属赔偿16万精神损害抚慰金,而李非也给家属支付47875元。 法院一审判决,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2个月,并赔偿家属36万元(包含已经支付的16万元),而连带责任人李非赔偿家属26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8万。 花某和李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有人说,花某太冤了,如果不是李香动他车门,他也不会加速前行甩掉李香,他那完全是自保、正当防卫,主要责任不该是他。 而李非醉酒驾驶,又是直接从李香身上碾压过去,按理主要责任应该是李非。 可法院后来经过调查,李香被花某甩掉后头部受伤流血,经检查他的死亡体检验意见书,李香是头部受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也就是说,在李非未碾压他之前,很有可能李香已经被花某的车甩掉后死亡。 而且,花某在碰到李香后没有第一时间下车查看救人,而是开车逃逸,所以认定花某负主要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主要责任的构成该罪,肇事后逃逸可加重处罚。 本案中,花某虽因李香醉酒拦车而加速避险,但客观上他的行为导致李香倒地受伤,而且没有履行下车查看、救助的法定义务,径直驶离现场,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结合尸检意见,李香死亡源于头部钝性外力损伤,与花某的碰撞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以,花某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最终,法院以此条判处他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赔偿家属合计36万余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有过错的可减轻机动车一方责任;机动车一方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李香醉酒后故意拦车、拉扯车门,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李非醉酒驾驶(乙醇含量79.11mg/100ml),没有及时发现路面上的李香,违反安全驾驶义务,直接碾压李香,对死亡结果存在过错,承担次要责任。 花某虽初始无过错,但碰撞后逃逸,未消除李香躺卧马路的危险状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需承担主要责任,该法条为责任划分及民事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看了这个案例,不禁有人问,为了躲避一个无赖的骚扰,难道就要搭上自己后半生的清白吗? 这究竟是法律的公正,还是善良者的悲歌? 对此,大家怎么看? 关注@猫眼学法 品读案例故事,学习法律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