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景德镇这个案子被舆论裹挟了,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起步标准是三人,但这里却顶格判罚,最重要的是受害人横穿马路(没有走斑马线)未尽到观察责任,这一点丝毫没提。 而驾驶员的两次踩电门是在发现受害人之前,在发现受害人之后踩了刹车打了盘子,足够证明无主观意愿,本来就判重了。 受害人确实是横穿马路了,但是说未尽到观察责任就太可笑了。 大家知道100+速度是多少米/秒吗?这个速度怎么观察?百科里写的是128.9公里/小时,等于35.81米/秒,建议实际去火车道旁边感受一下什么叫128.9公里/小时,感受过你就知道你太天真了。 你来告诉我怎么观察?

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
明明是钞能力发挥作用判轻了,杀三个人还不抵命,从古至今,天理难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