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的冬天很冷,但这家面馆的善意让我们心里暖暖的。”江苏南京,五位盲人到饭店就

厚广说法 2026-01-20 15:36:27

“南京的冬天很冷,但这家面馆的善意让我们心里暖暖的。”江苏南京,五位盲人到饭店就餐,老板收取82元餐费后又却悄悄原路退回。不仅如此,随后老板一路护送五人到酒店。   (来源:荔枝新闻)   傍晚一家面馆里走进了五位特殊的顾客——他们手拉手、小心翼翼地摸索着入座,脸上带着初到陌生城市的拘谨。店主王先生一眼看出这是盲人朋友,主动上前轻声询问需求,用餐过程中,王老板始终默默关注着几人的状态,既不刻意上前打扰,又在他们需要添水、取餐具时及时提供帮助,恰到好处的关注让几位顾客心理暖暖的。   结账时,五位顾客通过手机支付了82元餐费,王老板收下款项后却悄悄操作了原路退回。“直接不收钱怕他们心里不自在,觉得被特殊对待,用餐后退款反而能让他们吃得安心。”   王老板的细心不止于此,得知几人刚到南京,对周边环境不熟悉,入住的酒店虽距面馆仅50米却仍担心迷路,他当即决定亲自护送。夜幕下,王老板牵着一位顾客的手走在前方,其余四人手拉手紧随其后,形成一串暖心的“长龙”。   “南京的冬天很冷,但这家面馆的善意让我们心里暖暖的。”抵达酒店后,五位顾客再三道谢,直言感受到了这座城市的包容与温度。而王老板只是笑着摆手:“都是小事,希望你们在南京能吃得舒心、住得安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我们如何看待此事?   (一)店家的“悄悄免单”:是赠与还是无因管理?   王老板用餐后退回餐费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认定为赠与行为,而非无因管理。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店家在顾客完成消费支付后,主动将款项退回,明确表达了“免费提供餐食”的意愿,且顾客接受了该赠与,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赠与关系。   需注意的是,与无因管理不同(无因管理要求管理人无约定或法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管理事务),本案中店家并无管理顾客事务的义务,其退回餐费的行为完全基于自愿善意,目的是让盲人顾客获得免费餐食的利益,符合赠与合同“无偿性、单务性”的特征。同时,店家选择“用餐后退款”的方式,既实现了赠与目的,又尊重了受赠人的人格尊严,避免了“直接免单”可能带来的心理压力,这种行为也与《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规定的“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相契合,体现了对残疾人平等地位的尊重。   (二)“护送回酒店”:情谊行为的责任边界在哪里?   店家主动护送盲人顾客返回酒店的行为,属于民法中的情谊行为(又称好意施惠),即行为人出于善意、无设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自愿为他人提供帮助的无偿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需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而情谊行为缺乏该核心要件,因此不构成合同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施惠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三)残疾人消费权益:法律赋予的平等保护   五位盲人顾客作为消费者,其合法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多部法律的双重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不得因残疾等因素被歧视;《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要求,公共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   店家不仅未因顾客是盲人而拒绝服务或差别对待,反而主动提供朗读菜单、护送返程等额外便利,完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甚至超出了法定要求,体现了对残疾人消费公平权的充分保障。   (四)善意的法律鼓励:弘扬社会互助的法治导向   从法律价值来看,店家的行为既符合《民法典》倡导的“友善”核心价值观,也与无因管理、情谊行为等法律制度的立法初衷相契合。无因管理制度的设立,旨在鼓励社会成员互助互爱,阻却“见危不救”的违法性;而情谊行为的法律评价,既尊重民间互助的传统美德,又通过合理划分责任边界,避免施惠人因担心担责而不敢行善。   南京面馆老板的暖心之举,是善意与尊重的生动体现,而法律则为这份善意提供了坚实的支撑与清晰的边界。从为盲人顾客朗读菜单到悄悄退回餐费,从细心护送返程到全程尊重隐私,店家的每一个细节都诠释了“平等保护”与“友善互助”的深刻内涵,既符合法律规定,又超越了法律的基本要求。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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