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一男子一连盗窃一食品店20多次,再次行窃时,被食品店工作人员逮个正着。食品店与男子协商赔偿过程中,谁料,男子谎称尿急单独去上厕所,而后跳窗,导致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事后,男子因构成盗窃罪获刑并被责令退赔食品店的损失。不过,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男子声称自己是被食品店工作人员殴打后,产生恐惧心理,进而跳窗摔伤,反要求食品店赔偿,未果后将食品店及其经营者告上法庭,索要45万余元赔偿。法院判了! 据悉,2023年8月31日到至10月2日期间,男子曲某一连到一食品店盗窃了20多次。 同年10月3日晚上,曲某再次到该食品店盗窃食品时,被食品店的工作人员逮个正着。 食品店工作人员要求曲某赔偿。 曲某表示自己没有带钱,也没有带手机,并提出可以去朋友处筹钱。 而后,食品店工作人员跟曲某一起去曲某的朋友处筹钱,未果后,又将曲某带回食品店,并带到食品店二楼的办公室。 随后,食品店工作人员让曲某联系家里人,曲某不愿意,提出给食品店打个欠条。 正好一名在食品店购物的顾客表示认识曲某的叔叔,便给曲某的叔叔打了个电话。 彼时,曲某突然表示自己尿急要去上厕所,接着就自己走进厕所并把门关了。 食品店的工作人员在厕所门口等待曲某,等着等着就听见“砰”的一声,冲进厕所,发现曲某已经跳窗。 虽然只有1层楼的高度,但是因为一楼是水泥地,曲某跳窗后直接导致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 食品店的工作人员随即拨打了110、120。 《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数额较大,为1000元至3000元以上。多次是指3次以上。 曲某盗窃食品店食品的行为不仅属于盗窃,且因属于“多次”,还已经构成盗窃罪。随后还被以盗窃罪刑拘,而后被以犯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1000元,退赔食品店的经济损失。 因为偷拿了食品店的一些食品,不仅摔伤花了不少钱,而且锒铛入狱,曲某越想越憋屈,声称自己是被食品店工作人员殴打后,产生恐惧心理,进而跳窗摔伤,要求食品店以及其经营者汪某赔偿,未果后将食品店及其经营者汪某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等共计45万余元损失。 法庭上面对曲某的控诉,食品店及其经营者汪某则否认殴打曲某,认为曲某是为了逃避责任而自行跳窗,应当自担损失。 法院怎么判?食品店及其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食品店及其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关键是看是否存在过错并且与曲某跳窗受伤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撑。 具体到本案,法院发现,关于跳窗的原因,曲某在起诉中称是因遭到食品店工作人员的殴打,而在警方的询问笔录中却称是食品店工作人员存在作势殴打、踢厕所门的行为,使自身产生合理恐惧才跳窗,存在较大的出入。 在案证据同时显示,食品店工作人员曾至曲某朋友处筹钱,曲某在当时未向朋友求助。之后,曲某要求上厕所时亦由其一人在厕所,即食品店一方并未限制曲某的人身自由。 综上,认为曲某的主张无证据支持! 认为曲某作为一个具有正常判断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明知从二楼跳窗至一楼是存在很大危险性的,仍采取冒然跳窗的方式,造成的相应损害后果,应由曲某自身承担。 综上,法院最终驳回了曲某的全部诉请,并判令受理费8194元,减半收取4097元,由曲某全部承担。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