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公证处往银行存了1.8个亿,5年后想取出来买理财,结果发现账户里只剩下4

每日案论 2026-02-03 14:34:00

北京,一公证处往银行存了1.8个亿,5年后想取出来买理财,结果发现账户里只剩下44万多块钱的零头,公证处一查发现,资金早就流向了9家公司,外加一对母子的账户,其中一人正是该行的业务负责人,他用了5年假对账单瞒天过海!公证处找银行要说法,银行却把锅甩个干净,说涉案人精神失常了,干什么都与他们无关。公证处气得诉至法院,事情的走向让他们意想不到。 这钱去哪了?故事得从2013年说起。 那年12月,北京一家公证处在这家银行的北京分行开了个对公账户,专门用来收公证费。 刚开始,大家都觉得大银行靠谱,没多想。之后的三年里,公证处陆陆续续往这个账户里转了3.6个亿。 负责跟公证处对接的,是银行的一个客户经理李某。 这李某服务那是相当到位,每季度都主动上门,把对账单、回单送到公证处财务手里。 财务人员一看,对账单上盖着大红公章,余额、利息一分不差,账户状态还是正常,心里也很踏实,从来没去银行柜台细查过。 可实际上,这全是障眼法。 早在2014年,也就是开户后的第二个月,这账户里的钱就开始往外溜了。 资金悄悄流向了9家公司,还有俩自然人账户。一个叫罗某某,一个叫霍某某。 这罗某某不是外人,当时正是该银行北京分行的业务负责人,而霍某某是他妈。 罗某某这钱一偷就是好几年。到了2017年9月,这1.8亿的本息基本被掏空,账户里就剩下44万8千多块钱,成了个空壳子。 但公证处这边呢?还被蒙在鼓里,看着那一张张假对账单,还以为自己富得流油呢。 2018年6月,公证处看着账上有1.8亿,寻思着用钱生钱,就决定买该银行的理财产品。 客户经理李某又上门了,拿着一堆文件,其中一份理财协议上盖着罗某某的人名章。 注意,这么大的金额,没走柜台,全是李某上门服务办的。 公证处的人哪知道,这罗某某当时已经精神失常失踪了,这章是真是假都不知道。 等到理财到期,公证处去要钱,银行却迟迟不给。 他们这才发现,账户的钱没了。再一查,之前的对账单、回单、理财协议上的银行印鉴,全是伪造的! 连公证处会计“刘某某”的签名都是别人冒充的。 唯一真的,就是公证处的公章和法人章。这说明,内鬼是利用了真章,配合假文件作案。 出了事,该银行北京分行的态度更是让人心寒。他们手一摊,说这是刑事案件,那个罗某某已经疯了跑了,客户经理李某也离职了,跟银行没关系。 在法庭上,银行死活咬住“先刑后民”的理由,意思是,警察还没抓到人呢,法院别审我们,把案子移交给公安局算了。 一审、二审,法院还真听了银行的话,把公证处的起诉驳回了。 公证处那个冤啊,钱存你银行没了,你说跟你没关系? 好在最高人民法院最后给主持了公道。 《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银行客户经理李某在营业场所外实施违规行为,且利用了职务身份。 如果银行工作人员在职务范围内或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如未柜台审核即办理理财,银行需承担表见代理责任。 李某送假对账单、违规办理理财的行为,对外代表银行,这个后果应由银行承担。 《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必须保障存款安全。 然而,银行对账单造假长达5年,网银开通材料签名被冒用却未核实,说明银行在资金监管上存在重大过失,未尽到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最高法的法官看得明白:罗某某等人骗钱是刑事犯罪,但公证处和银行之间是存钱的合同关系。 银行有义务保管好客户的钱,现在钱没了,不管是不是被偷的,银行都得先给个说法,不能拿抓贼当挡箭牌。 最高法直接撤销了之前的裁定,发回重审,明确告诉银行:别想用“先刑后民”这招来推卸自己的监管责任。 现在这案子还在北京金融法院审理,虽然还没最终宣判,但这个银行的脸算是丢尽了。 一个堂堂分行,内控乱成一锅粥,客户经理能伪造公章,业务负责人能挪用公款,连对账单都能造假五年不被发现。 这不仅是1.8亿的问题,更是这家银行的管理体系烂到了根子里。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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