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
根据南方都市报的报道,苏州工业园区协调局科员马某通过抖音公开举报协调局局长祝某,在政府采购中围标串标、进行利益输送、向省委巡视组提供虚假材料。
但实际上他还举报了虚设项目套取资金、利益输送及祝某本人学历造假的问题,认为祝某故意给自己在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并且说属地派出所给他打电话让他去,怀疑自己被技术监控了。并且还公布了电话录音,包括疑似他们开会的一个录音和疑似警察跟他通话的录音。
这个事儿也折腾了几天,应该说马某的举报内容写的逻辑清晰表达克制,如果光从文笔来说算得上是之前见过的各种举报材料里写的不错的。
公开资料这位马某是清华大学2018届毕业生,获得法学等双学士学位,硕士攻读的是公共管理学。他还曾作为清华“星火计划”培养生被选派到哈佛大学担任助理研究员,毕业后在中信证券担任过TMT行业分析师,这个履历是非常优秀的。他自己也说曾经被党政办中途“截胡”,说他文笔好,要留他“在核心部门写材料”。
那么现在苏州日报是发了一个通报,以苏州市专项工作组的名义,确认有个五个项目存在在违反相关规定内定供应商以及围标串标等问题,并且该局在接受苏州工业园区党工委巡察时存在提供不实材料的情况。
但同时称学历造假、不招录清华毕业生不明确不属实,考核不公未发现,被车撞是普通交通事故,接派出所电话是因为他涂抹宣传展板。
当然还有一些是通报里没提的,这部分暂时不清楚真伪,目前马某发了一个视频说轻舟已过万重山,根据他自己的社交媒体和通报都显示他在8月2日是跟专项调查组联系上了,目前看他也没有反驳通报说他不属实的部分。
那么现在对于这件事就有一些争论,后来也有很多人问我的看法,那我说说我的看法供参考。
就我目前的看法是,跟他个人没直接关系的围标串标是被确认了,但是跟他个人有关系的举报信息都没有被确认的,所以这个事儿鹿死谁手还未可知。
这里我先叠个甲,就是我可能不会按照很多网友喜闻乐见的职场英雄对抗现实的叙事逻辑来考虑这件事,有很多人是有代入感的,想借着这事儿表达一下情绪,对老板的,对领导的,对单位的,对社会的甚至对体制的。
但我坦率说我也没什么情绪想表达,我也不认识这个人,我也不知道他们单位是什么情况,他在单位表现如何,跟单位同事关系是怎么处的,包括他为什么要举报,举报内容是否属实我也不知道。
以往经常有网友给我发私信或者留言,说他知道真相,或者他更了解基层,他更了解内幕,你不是这个行业的你不懂,断定这肯定是怎么怎么回事。
那你厉害,我也没有说服你的意思,我一贯只就已经有的信息做判断。
按照马先生自己的说法,他举报是因为其拒绝就一份政府采购项目办结结项签字,之后发生了矛盾并遭到了打压和报复。
但具体是不是我也不知道,这个通报也没提,我没有看到任何不相关信源的论证。
我这里不是针对马先生说,但以往举报人一开始说的理由跟实际理由不同也不新鲜,以前有很多下属小三举报的,其实都是因为分赃不均。
当然再次强调我不是说他是什么情况,只不过他这个举报理由并没有在官方通报里确认,就还是个单方说法。
所以这件事实际是什么情况,包括是不是有人涉及刑事犯罪,甚至他本人会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这个也不清楚,暂时只能就公开信息做一点分析。
首先通报跟他举报都确认的一点是,五个项目里存在在违反相关规定内定供应商以及围标串标等问题,但注意这里没有做定性,是违规违法还是涉嫌刑事犯罪没有说,而且很重要的利益输送和虚设项目套取资金都没有确认。
这个政府采购招投标,按理说应该是面向不特定的符合标准的投标方,公开公平竞争,但是如果招标方和投标方勾结,那么就可能出现招投标结果并不是最佳的性价比的可能,也存在贪污、受贿的可能,也侵害其他参与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
如果通报确认有利益输送,或者说是虚设项目套取资金,这个有可能涉嫌贪污罪或者受贿罪,这都是明确的刑事犯罪。
那么现在没有这部分,其实就保留了只是行政违法的可能,也就是说最后认定只是违反了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当然这也是违法行为,依法可以对投标人和招标单位的责任人进行处罚,但一般就是行政处罚了。
至于说玩忽职守罪之类的职务犯罪,目前的通报没看出来有这个迹象。
当然还有一个罪名兜底,就是串通投标罪,但这个一般要求有情节严重,具体这个事儿是不是情节严重,目前从通报也看不出来,所以暂时不清楚是不是会追究刑事责任。
当然这里也提到说祝某是被立案审查调查,暂停其履行职务,但注意这两个都不是明确的处罚,也不是采取强制措施,只能说是一个非常初步的调查阶段,有趣的是通报也确认了最早的举报时间是去年3月。
至于他被纪委审查,这个一般就是党纪处分,最严重是开除党籍,跟刑事责任不一定相关。
有些人说祝某是被监察委带走了,那我没看见,我也没发现有媒体这么报道,如果要限制人身自由应该是采取留置措施的,目前这个通报里没有提到对他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而且不知道网友们注意到没有,这里说的围标串标没说主体是谁,那是不是祝某最后承担责任,还是说有其他人出来把责任揽下来,最后祝某承担一个领导责任,这个就不知道了。
包括说在巡察时存在提供不实材料,这个主体说的是该局,也没说是该局的谁,不要问我为什么没说,我不知道。
总之多少还是留了悬念的,不排除祝某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但通报没有把话说死。
其次马先生举报中有一些不实的部分,这个目前看还是有法律风险的。
这里有一个认识误区,就是如果举报一个人部分属实,那其他部分即便不实也没关系了,这恐怕是个误解。
别说祝某现在压根就没被追究刑事责任也没限制人身自由,就是在押的犯人也是有合法权益的,你如果贬损其名誉或者诬告陷害,还是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当然起诉或者控告结果不确定。
这个案子里风险最高的我认为是名誉侵权,马先生的公开举报里一个比较重要的部分就是祝某学历造假,理由是他的学历在学信网查不到,结果当时就有人指出来,如果在海外求学的学历有可能不在学信网记录,并且有人网友自称是跟祝某一起拿的学历,那现在官方通报也确认了祝某的学历真实,马先生也没有再提出异议,那祝某当然可以以侵犯名誉权起诉了,甚至如果他已经被羁押了,也可以委托律师起诉。
这里也包括蓄意打压和拒绝引进清华毕业生,现在都被通报否认的死死的,那大家可以看一下之前有多少评论是针对这些问题的。
那这个如果是不实,又对祝某的社会评价有降低,那大家觉得法律上应该怎么评价?是一码归一码?还是说这人有违法的嫌疑,那就可以随便造他的谣侮辱他?
马先生自己也有法学学位,自己可以评估一下这个是否构成侵权。
另外马先生说自己被车撞飞,在网传的举报材料里是放在祝某对他打击报复的部分的。
虽然只有一句,但是这次通报专门列了一个问题,认定是普通的交通事故,且马先生自己收了2000元,这次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和核查,不存在祝某指使的情况。
这个事儿可大可小,有一种可能就是祝某控告马先生诬告陷害罪,因为这里已经是引起了公安机关调查和核查了。
当然马先生遭遇车祸肯定是属实的,但是这里跟祝某做关联,这部分表述如何认定,就看公安机关判断了。
有一种比较糟糕的情况,就是公安机关认定这属于虚构关联项,那么也是有可能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的。
2019年云南有一个案子,一个拆迁户的丈夫交通事故死亡,她认为是当地一个干部找人干的,当地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
这老太太倒不会录视频,她是直接给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打了电话,然后一层一层查下来确认那个干部没有犯罪事实,最后两审判了她诬告陷害罪成立,有期徒刑一年。
当然还是强调,并不是说马先生属于这个情况,甚至如果马先生能论证跟他发生交通事故的人就是祝某派来的,这个祝某还有法律责任的,是故意杀人未遂还是故意伤害,就看这个指使的过程了。
这里只是说可能存在的风险,就是如果祝某认为自己被逼到绝境,一拍两散,倒过来要求追究马先生刑事责任是不是完全不可能?大家自己评估一下。
另外这个通报里提到他曾经跑去涂抹展板,而且不止一次,有公共监控录像认定,那这有可能是治安违法事项,批评教育甚至拘留也不是不可能,最起码你损坏公共财物,你民事赔偿责任总有吧?
老实说这部分我觉得特诡异,涂抹展板这个行为特别幼稚,跟他举报材料里表达出来的那个状态有点对不上。
而且从后来他发的跟警察的对话录音,我也没听出来跟涂抹有什么关系,但这个录音目前也是单方信息,是否完整我们也不知道,甚至无法论证跟他通话的人是谁,这个官方通报也没有确认。
当然我前边也说了,像这种既没有证实也没有证伪的信息其实不少,比如说他认为自己被采取技术侦查手段了,这个到底有没有?
再比如说他说利益输送、虚构项目到底有没有?后续看有没有一个跟进。
再比如说他的这个绩效评定,目前只能说程序没问题,是不是结果就跟他的工作表现符合?
另外通报也提到了,在之前处理马先生举报的过程中,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存在执行制度不严、工作质效不高、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等问题,将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那具体都是谁?什么职务?这些人是单纯的蠢还是有意为之?
如果说祝某的法律责任还需要调查确认,这些人的问题是不是已经可以确认了?能否公布处罚的人员名单和处罚措施?
当然还有一点让我关注,就是不止一家媒体都提到,这种情况并不是什么个例,而是“全行业问题”,根据南方周末的报道,一些小标的如果真的走招标流程,可能都凑不齐三家,最后还得流标。这个情况是不是属实?
如果是的话可能不光是苏州一个地方的问题,对于此类问题怎么看?现有的招投标法规要不要严格执行,还是说应该在立法层面有所变化,我确实凑不足三家怎么办?这个也有待观察。
最后最后,我想补充一点的是,大家没发现一个问题么?就是围标串标的这个问题按理说不应该是靠马先生举报才能发现的,应该是日常就有一整套的监督监控制度的,否则如果没有人举报,是不是苏州当地就发现不了围标串标问题?甚至于如果没有举报,该局对巡查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况是否能发现?请问如此巡查意义何在?
所以在我看来当地通报提到所谓的有案必查、有贪必肃只是亡羊补牢,恕我直言这本来就是纪委监委的同志应该干的,这还需要表态坚持么?这就如同我表态我要每天吃饭一样。
那么扎牢制度的笼子做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其实要靠的是那句“不断改进和加强监督工作”,我很好奇具体的措施是什么呢?请问是如何改进加强法呢?我好像在这个通报里并没有看到,不知道苏州将来能不能拿出点具体的措施来,还是很让人期待啊。
以上就是我对苏州清华毕业生举报事件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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