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出生证明能判缓刑吗?

默说生活 2024-10-31 13:20:42

卖出生证明能否判决缓刑,很大程度取决于卖出的出生证明的用途,看看余华英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多少人拍手称快,多少人热泪盈眶。

鉴于当今社会形势,贩卖出生证明,90%的可能会判处实体刑,不适用缓刑,如果和拐卖儿童、拐骗儿童罪、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存在关系,甚至判处死刑也不足为奇。

为什么呢,因为出生证明在当今社会太过关键,因为湖北襄阳和山东临沂的案件太过出名了!

一、什么是出生证明?到底有何作用。法律规范名称是《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相关规定制发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件,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据,性质应属于国家机关的证件。

出生医学证明自1996年1月1日启动以来,已经改版至第七版了。2023年3月20日,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第七版)的公告》,并公布第七版出生医学证明样证式样。4月1日起,中国启用第七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截至2023年3月31日。

出生医学证明主要由婴儿出生医院具体签发的、用以记载自然人出生的具体时间、地点、性别、身长、体重以及其父母的身份信息等内容。主要作用是各地公安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主要医学依据;实际中,是在新生儿的落户、入托、上学、出国留学等情况下都需要提供的证件。

贩卖出去的《出生医学证明》由于“真实可查”,有的是给被拐卖的孩子,有的是给代孕的孩子,有的是给弃婴,用来“洗白”孩子身份。

二、对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处罚依据有哪些?

1、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对于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治安拘留并处罚款。

2、刑事处罚。医学出生证明属于国家证件,为了谋取不当利益,采取虚造、伪造病历的形式出具虚假的《出生医学证明》,其行为涉嫌构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相关工作人员在明知购买者是为了掩盖拐卖儿童或非法领养的犯罪行为,仍擅自伪造并出售医学出生证明的,可能涉嫌拐卖儿童罪的帮助犯,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为何近年来对涉及出生证明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越来越大?

一是此种犯罪近几年呈蔓延趋势。例如著名的2023湖北省襄阳市一家医院被举报“勾结多地中介团伙贩卖出生医学证明”,引发社会关注,已有多名人员被公诉,多名公职人员被追责。2024山东临沂市某中介存在买卖《出生医学证明》、《预防接种证》等行为,也在调查之中。

二是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打击需要加强。根据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相关类案的搜索,发现近3年来被查处的伪造、变造、贩卖出生证明的犯罪案件仅有5起、行政处罚案件仅有6起,但现实中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仍然猖獗且未被铲除。

三是庞大且‘各取所需’的利益链,这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原因。生证明贩卖者、中介、买方三方组成利益链的闭环,形成了互惠互利、各取所需的关系,但归根结底,买方的需求才是灰色利益链的源头。

比如,2024年3月13日,国家卫健委等10部门发布《关于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工作的意见》国卫办医急发〔2024〕6号。(九)联合开展医疗执业活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地方各级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中医药、药品监管等部门要结合医疗执业日常监督、举报投诉、社会关注热点等情况,针对倒买倒卖出生医学证明或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非法回收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联合专项整治。

四、关于此种倒卖行为的刑法定性。

一是依法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些作者认为此种行为属于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的确,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买卖身份证件罪,但是医学出生证明的特殊之处在于缺乏身份证件的重要内容,例如身份证号、照片,持证人等信息。等同于机动车行驶证,虽有身份证号,但没有持证人身份照片,仍然不属于身份证件。因此,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适用。

二是构成拐卖儿童罪。在明知是他人拐卖儿童的情况下,仍向其提供被拐卖儿童的出生证明、健康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则应当定性为拐卖儿童罪的共犯。例如湖北襄阳的院长叶某芝表示:“我们犯的是死罪!”说明对于倒卖《出生医学证明》的严重性,叶某芝很清楚,但她依然选择了铤而走险。

三是构成收买被拐卖儿童罪。明知他人是为“洗白”收买的被拐卖儿童,而又伪造、贩卖出生医学证明,为其提供帮助,则有可能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的共犯。

根据上述原因,近年来,即使现实生活中为了高考、入户等生活需要的购买行为,大多予以刑事追究,更何况贩卖出生证明的严重行为,缓刑的本质原因是轻刑犯、情节轻,在如今从重从严打击拐卖犯罪的严峻形势下,相关犯罪会判处缓刑吗?

应当从严惩处,斩断伸向孩子们的罪恶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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