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用工作群照片宣传公司遭同事索赔1.8万元法院如何判决?

台海网 2024-09-18 08:51:55

来源:台海网

台海网9月18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杨希/漫画)为了更好地展示本单位工作,小编们往往需要文字、图片、短视频轮番上阵,而工作群里的图片、视频等日常工作分享,就成为小编们丰富的素材资源。可是,万万没想到,小编用工作群里的工作照做宣传,竟然会惹上了官司。

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名宣传小编用了工作群里的照片,竟被同事索赔1.8万元。

争议 用了工作群里的照片,是否侵权?

阿明(化名)和小东(化名)是同一公司的工作人员。一天,公司安排阿明参加公司组织的社会活动,阿明拍了一些照片记录了活动过程,发在公司的工作群中。

活动结束后,领导安排小东做一篇公司宣传。初稿出来后,领导觉得材料缺少配图,便指导小东到公司工作群中查找是否有可用素材。按照领导的指引,小东在工作群里找了一些照片和数据,并做成短视频,发布在他个人注册、账号名称为公司名称的微信视频号中。

阿明看到视频后很生气,觉得小东没有经过自己允许就把自己拍的照片作为短视频素材,发布在他的视频号上,侵害了自己的著作权。

于是,阿明起诉至法院,要求小东赔偿1.8万元,并在微信工作群内进行赔礼道歉。

面对起诉,小东认为,完成宣传工作是公司领导安排的工作内容,制作视频的图片也是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从工作群中下载使用,自己并没有利用照片盈利,发到视频号也是领导授权的,自己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 照片构成一般职务作品,公司有权优先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同事日常均以照片或视频记录工作期间的工作内容和成果,并汇总在工作群内。因此,阿明参加公司组织的活动,为了记录活动进程所拍摄的照片构成一般职务作品,公司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小东根据公司宣传需求,按照领导指示制作视频,视频中虽未对文字、照片的来源进行署名,但视频号和视频片尾署名为公司名称,视频标题展示了公司的工作内容和成果,并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才发布,所以小东制作视频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属于个人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阿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三问工作群照片

一问:工作群里的照片是什么性质?

法官说,职务作品的性质须符合该公司工作任务的性质。阿明参加公司组织的社会活动,在工作群中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属于工作习惯和约定俗成的工作内容的外延。阿明在某一次未明确约定、指示的情况下,按照工作习惯围绕工作主题和成果拍摄照片并汇总到工作群,此种“拍摄—汇总”的行为中创作的作品属于一般职务作品。

二问:公司使用群里照片,构成侵权吗?

法官说,围绕公司基本职能所做的信息发布、宣传推广、总结调研等展现阶段性、日常性工作的内容属于公司的业务范围。公司使用本公司工作人员创作的一般职务作品进行工作宣传,应当认定为是在业务范围使用,公司具有优先使用的权利。

三问:宣传人员使用群照片,侵权吗?

法官说,宣传人员接受公司工作指派,使用其他同事创作的一般职务作品,形成的新的作品,最终以公司名义发布,反映了公司的意志,该工作属于职权范围,该宣传人员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个人并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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