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违规指导原告举证,被判民事枉法裁判罪

张灰灰说事 2024-02-10 15:33:10

打官司,当事人害怕的不仅仅是举证不能承担的败诉风险,更害怕的是法官违背中立原则,违反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判,这不仅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权威,让司法丧失公信力,导致人们动摇对法治的信仰,它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不应当被接受和原谅的。

所谓枉法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 :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枉法裁判行为如何认定?

1、故意违背事实的行为。案件事实发生在诉讼之前,对案件事实是否存在及其发生、变更、消灭,必须由审判人员进行认定,认定的依据就是证据。审判人员审查、判断、收集证据的过程就是认定事实的过程。民事诉讼证据原则明确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因而审判人员违背事实的行为,也是对证据原则的违背。具体包括:对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的事实不予认定;对证据不充分的事实予以认定;伪造、毁灭证据。

2、故意违背法律的行为。民事行政审判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故意违背法律是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故意违反民事诉讼法、法官法规定的审判人员的职责和在适用法律时故意曲解法律、滥用法律。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内容广泛,数量众多,在适用时弹性很大,审判人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由于关系到切身利益,当事人及代理人都会尽量提供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法规规定,推荐给审判人员。对当事人举荐的法律,审判人员有鉴别和确定的职责和权利。如果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法规明确、具体,应当作为定案的根据,审判人员没有充分、法定的理由而予以拒绝,并作出错误裁判的,应当认定为故意违背法律。

3、在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的行为,必然导致枉法裁判。民事、行政枉法裁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审理姜某某民事枉法裁判罪一审刑 事 判 决 书

公诉机关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0年10月25日生,苗族,大学本科文化,贵州省锦屏县人,住锦屏县。因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罪,经丹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9年10月9日被指定居所居住,2019年11月28日被丹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丹寨县看守所。

丹寨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2020〕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审判,于2020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的事实。

被告人姜某某在任职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员额法官期间,在审理姚红吉诉李某、冉某、候广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帮助姚红吉实现担保债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违规指导姚红吉举证,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作出(2016)黔2628民初22号民事判决。2020年2月27日,锦屏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黔2628民监13号民事裁定,认定(2016)黔2628民初22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裁定再审。

二、被告人姜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

2010年至2018年,姜某某在锦屏县人民法院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案件当事人姜某、欧阳文学、肖某、彭泽明、吴庆辉等人的请托,为他人在案件审理和执行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上述人员财物75000元以及“和天下”牌香烟六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08年,姜某某承办的姜金红诉李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姜金红胜诉,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在2010年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姜某某受姜金红亲属姜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姜金红案件执行提供帮助,并以借为名向姜某索要人民币20000元。截止案发,姜某某未将上述20000元归还姜某。

2. 2012年,锦屏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欧阳文学与向伟民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生效后在执行期间,姜某某受欧阳文学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案件执行提供帮助,并于2015年的一天在天柱县收受欧阳文学现金20000元。

3. 2015年,姜某某在办理肖某诉李清云、锦屏县阜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勤、曾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受案件当事人肖某的请托,为其案件审理提供帮助,收受肖某现金20000元,以及6条“和天下”牌香烟。

4. 2016年,姜以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案件当事人彭泽明的委托,在办理彭泽明等人诉江苏太平洋五洲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为彭泽明等人提供帮助,收受彭泽明现金人民币10000元。

5. 2018年,被告人姜某某在办理吴庆辉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东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接受案件当事人吴庆辉的请托,为其案件审理提供帮助,并收受其现金人民币5000元。

同时查明,姜某某在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其涉嫌民事枉法裁判犯罪事实期间,主动交代其受贿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户籍信息、任免职文件、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姚某、李某、肖某、姜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冉某的陈述;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电子数据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违反法定程序,作出错误民事裁判,情节严重,其行为以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同时,姜某某作为司法工作人员,在锦屏县人民法院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当分别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和受贿罪追究被告人姜某某的刑事责任。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姜某某在民事枉法裁判的犯罪事实系程序证据出现问题,而不是实体存在问题导致再审,请求对被告人姜某某减轻和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姜某某对受贿罪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以自首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指定居所的,指定居所2日折抵刑期1日,即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1月27日,共50日,折抵刑期25日,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3月2日止)。

二、违法所得75000元及“和天下”牌香烟6条,依法予以追缴。

三、扣押的被告人姜某某手机4部,依法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八条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原告举证是指原告提出自己的主张,需要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支持。只有在原告举证后,才需要由被告对证据答辩或举反证,再由审判人员衡量双方证据和答辩力度。

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确定当事人的举证期限。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人民法院确定举证期限,第一审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申请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证据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审判人员要保持基本的中立,这是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的要求。法官的中立性,是指在诉讼中,法官应当不偏不倚地对待双方诉讼主体。

法官中立体现各方面的诉讼活动过程中。法官中立性的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是一视同仁对待当事人。法官要保持平等,公平的对待案件的当事人,不得有所偏私。法官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在歧视或偏爱。法官在审判中可能因种种原因(如当事人语言莽撞、行为粗鲁、不通情达理等)而对其产生偏见,这种偏见随主观感情因素,但足以妨碍法官公平对待当事人和处理纠纷。

其二,禁止于当事人单独接触。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与中立,法院应当最大限度地禁止当事人约见法官。法官同争议的事实和利益没有任何关联。法官既不能裁判与案件的事实有关的诉讼,也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人和利益上或者其他方面的关系。法官双重角色难以保证诉讼过程和裁判结果的公正性。法官必须严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包括尊重当事秉公执法、刚正不阿;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不得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等。当然,中立原则并不等于消极原则。法官应积极组织、只会审判过程,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及时行使释明权,必要时主动收集证据、提醒律师和询问证人等。

其三是合理的回避。各大诉讼法都用几个法条规定了回避制度,并且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一些司法解释保障法官回避制度的实行,体现法官中立的法律规定集中在对回避制度的规定。回避制度是法官于当事人、诉讼代表人或者案件存在利益冲突,或是基于客观事实又合理怀疑时,法官应该会比对案件的处理。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有的法院也正在探索一种体制上的回避,即法官配偶为律师的一方退出机制、法官从法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其四,法官不得有偏见和预断。法官因为利益关系、关联关系,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而存在有偏见和预断的可能性,如果各种关系纠缠不分,法官做出的判决可能不公。利益关系包括钱财的来往和娱乐消遣的方式、关联关系如亲属朋友以及其他亲密关系、行为表现如在庭外对案件作出有倾向性的意见,在庭审内听取了利害关系一方的陈述。法官未能保持开放的心态,过早的对案件定性或标签化,还没对案件调查清楚就下定论,在没有对事实进行全面的了解以及掌握的情况下做出预先的断定,法官向一方诉讼倾斜,构建的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模式崩塌。可以看出 ,法官对诉讼参与人没有偏见与预断,是法官在诉讼过程做到公平对待当事人的要求。

《法官行为规范》(法发〔2010〕54号)第二条规定 公正司法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第二十六条 基本要求   

(一)规范庭审言行,树立良好形象;  

(二)增强庭审驾驭能力,确保审判质量;  

(三)严格遵循庭审程序,平等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  

(四)维护庭审秩序,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13号)第2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官法》第十七条规定 :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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