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令人震惊的事件在广东韶关发生:一名11岁的男生在学校向一名6岁女童泼开水,导致其面部、胸部及大腿严重烫伤,医院诊断为二度烫伤。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负有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此次事件中,学校直饮水机的水温异常,且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发生,显然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因此,学校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男生的监护人也应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和行为约束责任。尽管男生在法律上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仍需对其行为负责,并赔偿女童因此遭受的损失。
近日,一起令人震惊的事件在广东韶关发生:一名11岁的男生在学校向一名6岁女童泼开水,导致其面部、胸部及大腿严重烫伤,医院诊断为二度烫伤。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应负有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此次事件中,学校直饮水机的水温异常,且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此类事件发生,显然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因此,学校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此外,男生的监护人也应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和行为约束责任。尽管男生在法律上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仍需对其行为负责,并赔偿女童因此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