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节刚过,大家还沉静在节日欢乐的气氛之中。据报道,中秋节前发生了一件有关中秋节的案例:广东一女老板为了给员工发点福利,在某超市订购了一批物资,准备员工人手一份,谁知交款后放在门口的一堆物资不翼而飞,为此双方争得不可开交,还闹到了法 院,最后怎么判?一起来看下。
01
陈女士是广东人,开了一家电子加工厂,员工虽说不多,但也有近100来号人,生意做得也还可以。
陈女士向来管理有方,不仅如此,她还很体恤员工,尤其是每年的重大节假日,她都会采购一些物资,发放给这些员工,让他们感受了公司对他们的关爱,借此拉近与员工的距离。
这不,马上要过中秋节了,陈女士也是提前行动,到附近一家超市采购了一批物资,包括月饼、大米、食用油这些,大概人均在500元左右。
为此,她多次到超市与负责人沟通,讲价钱、选物品、定时间,如此等等。等到双方商量好的交货这一天,陈女士来到超市提货。双方商定,超市出的货就放在超市的后门,等陈女士安排货车过来装货运走。
于是,陈女士便打电话,安排公司货车来装货,把物资拉回去分发。
期间,超市经理过来,叫陈女士上楼去付款和开票。由于此时货物还未发,于是陈女士便随经理上楼办手续,其他她就没管了。但由于开票问题有点小麻烦,费了点时间。
大约一个小时后,陈女士单位司机才赶到。原来,路上堵车,所以耽误了行程。司机来到后门处,但门口并无物资。于是司机打电话询问,陈女士赶紧问超市经理。
经理赶紧问题仓库,仓库人员回复物资早就发了,被一个人拉走了。
经理心里一紧,赶紧下楼查看。结果几人到后门口一看,门口什么也没有,这下,几人彻底懵了。
这下,经理可不买账了,他说工作人员说你们的人已拉走了物资。但陈女士一脸的懵:“我这司机在这呢,刚到的!要不你们查下监控?看到底是谁拿走了物资!”
可这个经理表示,后门的监控这几天刚好坏了,已经报修,但还没来得及,没法查看监控。
这下可死无对证了,陈女士据理力争,说钱交了,货没交给我,当然超市得负责;但经理却坚持认为,货已发完,放在门口,交易已完成,相当于已交付,至于如何运走,那是陈女士的事,他们不负责了……
这下可好了,两人各持一词,谁了说服不了谁。最后,无奈之下,只得报警,但警察来了也没多大作用,无非调解,最后调解不成,建议陈女士起诉超市,解决这起纠纷。
于是,陈女士就把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超市要么交付所订的物资,要么退还5万元货款。
02
还别说,这事还真邪门。这么一大堆物资怎么就凭空消失呢?问题是消失之后,到底该由谁来负责呢?
按理说,陈女士交了钱,超市就应该把物资给她,所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嘛,问题是,陈女士交了钱,但货物并没有交到她手上,所以从这一方面看,超市应该负这个责。
但问题是,超市仓库人员坚称发了货,有出货单,并把它按商量好了的放在后门门口。在这个时间节点内,有人拉走了这批货,工作人员自然认为就是陈女士派人来拉的,等于说就把货物交付了。
那么,这事到底谁有理呢?还真有点理不清,也是难为法 院了,最终,几经波折,审判结果出炉,但有点让人大跌眼镜。
经法 院多次审理,认为陈女士交完货款,超市工作人员已将物资按照陈女士要求放在了门口,说明已完成了交付,其丢失责任应由陈女士承担。
这是一审的结果,这个结果自然难以服众,所以陈女士提起了上诉。
法 院进行了二审,结果二审认为,虽说超市方将物资放在了后门的门口,但此范围仍属于超市管辖的范围,管理责任仍在超市,且物资并未直接交付给陈女士,可以认定为未完成交付手续。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果超市方认为陈女士已拿走物资,那就要提供证据,但由于监控坏了,超市方也无法提供佐证。
鉴此,二审认为,超市并未完全完成货物交付,理应由超市负责,所以改判超市交付此笔5万元的物资。
此事虽说最终陈女士胜诉,但一波三折,好事多磨。好在最终判决结果还不错,但也给双方提了一个醒:办事嘛,还得多留个心眼。
当前虽说社会安定,但毕竟还是有那种见利忘义之人,看到有利可图,便动起了歪心思。所以,在与他人打交道之时,钱物还是两清的好,免得出了事,根本说不清。在这起事件中,要是超市当面将物资交给陈女士一方,那就根本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了。
这肯定是超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