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王月宏报道 《沈阳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由沈阳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经辽宁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将于2025年1月1 日施行。12月13日,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立法的基本情况,并就法规的贯彻实施提出意见。
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对沈阳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实现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具有重要意义。
《沈阳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共八章四十四条,结构设置为:总则、预防、隐患排查治理、监测预报和预警、应急处置、社会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其中,为了体现地方特色,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规定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龙卷、大雾和霾等造成的灾害,在上位法规定的气象灾害种类基础上,增加了冰冻和龙卷两种气象灾害,符合沈阳市灾害发生的实际情况。
为了避免项目选址不科学导致的“先天不足”,条例规定了沈阳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等特定区域应当开展区域性气候可行性论证,为项目规划建设提供科学依据。为了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的转变,条例突出以防为主,单设“隐患排查治理”一章,明确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种类和特点,有重点地对气象灾害隐患进行排查,采取科学有效措施进行隐患治理,同时规定各相关部门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职责。
条例重视农业防灾减灾工作,规定要做好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防御,积极推进农业保险,建立健全财政补贴、农户自愿参加、保费合理分担的机制,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气象指数保险等各类灾害性保险产品。
条例就完善预报预警体系作出规定,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推进气象信息资源合理配置、高效利用和开放共享;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和完善临灾预警“叫应”机制,加强预警和应急响应联动。
条例就应急处置措施作出明确规定,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停课、停运、停工、停产、停业等,确保应急处置快速高效、科学有序,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