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广州女子谢女士称
自己办理入职时
看到办公室行政制度里的
“乐捐”制度后,立马选择放弃入职
谢女士介绍
自己找工作时有点心力交瘁
这家公司面试比较简单
问了几个常规问题就录用了
在办理入职时却发现行政制度上
写了满满一页“乐捐”细则:
吃早餐超时,一次乐捐20元;
办公桌没整理,一次乐捐10元;
背心拖鞋上班,一次乐捐20元;
下班电脑忘关,一次乐捐20元
用公司电脑闲聊看视频,一次乐捐200-1000元……
谢女士表示,自己看了就立马跑路了。
对此,网友纷纷表示离谱:
还起个名字叫乐捐,这不就是罚款吗?
不过,也有人表示
公司没有过分要求
“扣款”说成“负激励”
“周末加班”美其名曰“学习日”
还有更奇葩的“日不落模式”……
有网友表示
一些公司的各种操作实在防不胜防
根据报道,法律博主袁亚洋此前表示,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迟到或者旷工的,企业只能扣除对应缺勤时间的工资。
“乐捐”制度实质上属于罚款,所以员工有权拒绝公司强制性的“乐捐”,并且对于已经“乐捐”了的金额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返还。
那么,劳动关系中什么样的奖惩制度是合理的呢?袁亚洋当时告诉记者,企业的奖惩制度实质上属于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奖惩制度不仅有程序性的要求,而且内容还必须要合理合法。合法是指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理是指不能违反生活常理和公序良俗,譬如,有的企业规定上洗手间的次数,明显就是违反了生活常理,缺乏合理性。所以,合理合法的奖惩方式应当是依据不同的违纪情节,设置不同的惩戒结果,该惩戒不能够设置罚款及降薪,而且应当赋予员工有提出异议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