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养另类宠物男子买卖“球蟒”获刑

辽沈晚报 2024-11-22 06:45:45

基本案情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被告人黄某和郑某某在沈阳市和平区经营一家爬宠店,该爬宠店由黄某实际出资,郑某某负责日常管理经营。2022年6月,郑某某通过微信从另一卖家吴某某(另案处理)处以8000元的价格购得2条球蟒,后陆续三次从不同卖家处购买球蟒共计9条,花费26000余元。2023年3月,郑某某和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7条涉案动物为球蟒,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

最终,浑南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郑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宠物饲养管理规定,否则将可能承当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均构成犯罪。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处以不同年限的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罚金。该条款明确规定了针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措施,并设定了相应的刑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也规定,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必须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这表明,即使是人工繁育的二级保护动物,也需要获得相关许可才能进行养殖。

将保护动物作为宠物养殖,未取得相应的许可或证书,违反了国家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具有非法性。养殖二级保护动物作为宠物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并证实,将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保护动物是指那些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被列为二级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些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需要得到特别的保护。将它们作为宠物养殖,不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也损害了这些动物的生存环境和种群繁衍。

本报记者 康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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