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案例】初中生遭3名同学杀害埋尸?最高判无期徒刑!

律学法考课程 2024-03-17 07:33:51

2024年3月10日下午5点左右,邯郸市肥乡区一名长期遭受同班同学霸凌的中学生小光被3名同学杀害,埋尸在蔬菜大棚,找到尸体后发现受害者已经面目全非。

2024年3月13日,肥乡区张庄村委会书记证实,公安部门已将3名嫌疑人抓获。

目前案件正在处理中,在这起悲剧中,我们为受害者痛心,更要从法律角度审视涉案人员的责任。

3名嫌疑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修改前的《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从2021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实施,将刑事责任年龄年龄降低至12周岁,因此如果3名嫌疑人已满十二周岁,则构成故意杀人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3名嫌疑人均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因此最终可能判决的最高刑期只能是无期徒刑。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如果3名嫌疑人均不满12周岁,是否就能“一放了之”?

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即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行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未成年人,仍可以对其依法进行专门的矫治教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受害者家属如何维权?

受害者家属可以依法追究3名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也可以向3名嫌疑人的监护人主张赔偿医药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

如果学校对霸凌事件不予处理的,导致事故发生的,可向学校索赔。

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家庭影响、学业压力、同龄人的负面影响等都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产生反社会心态和犯罪观念,家庭、学校和社会应该共同发力,时刻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需求,并给予帮助和引导,并推行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和心理辅导,尽可能减少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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