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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国家颁布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该法颁布后,网络上有很多人将其与过去的人民公社集体经济联系起来,认为集体经济将回归。这样的看法有无道理呢?从该法的内容来看,网上的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一种误读。
首先,在该法的总则部分,已经明确告诉大家:本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地区性经济组织”。也就是说,目前实行的这种一家一户分开耕种、经营的农村土地经营方式是受到该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不会有任何改变。国家根本没有让农村回归过去那种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意图。
其次,在该法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时,也明确将“发包农村土地”一项列入其中。这同样说明,现在实行的由村集体向农户发包土地,由农民负责耕种、经营的土地经营模式并不会改变。
既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不是让农村回归人民公社集体经济,那么颁布该法的目的是什么呢?
一是为了避免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公有房屋等集体财产,因为种种原因被非法转让、侵吞。
为此,该法明确规定了哪些财产是集体财产;处置这些集体财产需要遵循什么程序;集体财产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如果造成集体财产流失该由谁负责;谁有权进行监督。在该法明确了这些问题后,集体财产也就不再是某些人能够随便吃到的“唐僧肉”了,对这类资产的管理将变得有法可依。
二是为了在新形势下,加强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在当今社会,农民迁居城市,或长期在外地上学、打工、经商,已是常见现象。针对这些因为各种原因而离开农村的农民,该法明确规定:去外地经商、升学、就业、迁居城市,都不影响他们继续在农村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只有在5种情况下,才会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这5种情况分别是:一、死亡;二、移民国外,丧失中国国籍;三、成为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四、考上公务员;五、存在法律法规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为了充分保护农民利益,该法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纳新成员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并赋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一定情形下,通过集体表决决定是否接纳新成员的权利。
总之,国家颁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并不意味着要重走人民公社集体经济的老路,而是要规范对农村集体财产的经营和管理,加强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在这部新法颁布、实施后,在外打拼的农民就没有了后顾之忧,未来的出路将更加宽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