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证监会通报了东方集团财务造假案阶段性调查进展情况。根据证监会通报,去年6月20日证监会对东方集团立案调查。经过8个多月的调查,现已初步查明,东方集团披露的2020年至2023年财务信息严重不实,涉嫌重大财务造假,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该案目前正在调查过程中,证监会将尽快查明违法事实,依法严肃处理。
证监会表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证监会将从严从快查处各类造假行为,强化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责。对于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上市公司,将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坚决出清此类“害群之马”,让造假者付出惨痛代价。
证监会的这份通报,在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对涉嫌连续4年财务造假的东方集团作出了判决。一方面,证监会表示,东方集团连续4年涉嫌重大财务造假,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另一方面,证监会又表示对于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上市公司,将严格执行退市制度,坚决出清此类“害群之马”。如此一来,东方集团被强制退市基本上是呼之欲出了。
证监会的这份通报,确实是严格执行退市制度的结果。根据现行的退市制度,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的,就将直接终止上市。这里提到的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并且本项情形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很显然,东方集团的重大财务造假,完全符合本项情形。一是东方集团连续4年涉嫌重大财务造假,满足连续3年财务造假的要求;二是东方集团连续4年财务造假的时间是2020年至2023年,正好满足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时间界定。所以,一旦证监会对东方集团的正式调查结果及处罚决定作出,东方集团因为重大违法而被强制退市并无悬念。
对于东方集团来说,这也是咎由自取。既然做出了连续4年重大财务造假这种重大违法的事情,被强制退市是其理应承担的苦果。而在强制退市的同时,还必须承担赔偿投资者的责任。证监会也已明确表示,将从严从快查处各类造假行为,强化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责。所以,赔偿投资者,将是东方集团强制退市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其实,就东方集团财务造假案来说,如果说东方集团被强制退市并无悬念的话,那么有悬念的是,如何对东方集团的“看门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处罚。毕竟东方集团2020年至2023年的4年财报审计机构均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其中在2020年至2022年的3年财报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只是在2023年财报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由此可见东方集团走到如今面临强制退市这一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显然是难辞其咎。如果从2020年开始,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就对东方集团的造假行为说不,那么,东方集团连续4年重大财务造假的事情或许就不会发生了,该公司或许就不会走到被强制退市这一步。从这个角度来看,东方集团是被“看门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害了。
所以,就东方集团财务造假案来说,监管部门在从严从快查处东方集团的同时,同样也要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严惩。而且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惩处的力度不应弱于对东方集团的惩处力度。既然东方集团将会因此被强制退市,那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就应陪着东方集团一起“退市”,即退出证券市场。这其实也是符合《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根据该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禁止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不仅如此,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此,除非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自己在东方集团造假案中并无过错,否则,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就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东方集团重大财务造假行为带给投资者的损失。
所以,就东方集团财务造假案来说,如何处罚“看门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市场充满了期待。近年来,监管部门一直都在强调要压实“看门人”的责任,那么,如何压实“看门人”的责任?这种压实“看门人”责任显然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而是要落实在实际的处罚里。因此,如何处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就看监管部门如何来压实“看门人”的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