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女隐瞒行程从上海来杭,会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无天有壁纸 2024-05-04 23:01:36
4月5日,母女二人从上海来杭刻意隐瞒行程,造成社会面传播风险,已被立案调查。 因为相关行为人明知自身已经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是出于报复社会等主观故意,恶意向不特定多数人传播病毒,后果严重、情节恶劣的,将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犯此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外,对于其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则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刑事责任,被感染者可以要求民事赔偿吗? 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表示,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冠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若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二人明知自己是确诊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仍然未按照国家疫情防控部门的要求,还与他人接触导致他人感染的,那么被感染者可以要求传播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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