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自然人郑某第35类“池胜钓具”商标复审胜诉

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 2024-11-05 17:22:22

商标驳回复审即商标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驳回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不存在驳回通知书中的认定情形,继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请求商评委进行二次审查。在驳回复审中,商评委作为复审机关可能作出与原审查结果相反的认定,相当于赋予申请商标多一次被获准初步审定的机会。

案件回顾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的第63638604号“池胜钓具”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商标对比图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商标含义、构成以及整体外观上均存在巨大差异,根本不构成近似,更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1、从商标的构成、呼叫方式分析:

申请商标是由文字、英文及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文字“池胜钓具”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直观呼叫为:chí shèng diào jù。

引证商标1是由中文、英文及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中文“地博源实业”为显著识别部分。直观呼叫为:dì bó yuán shí yè;

引证商标2是由中文、英文及图形构成的组合商标,中文“易资本”为显著识别部分。直观呼叫为:yì zī běn;

引证商标3是由“图形”构成的商标,“图形”本身为显著识别部分。直观呼叫为:tú xíng。

2、从商标的整体外观、设计手法分析: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是由两个“C”状图形环环相扣构成,形如横放的字母“S”;文字及英文部分位于图形下方,采用造字工房博黑字体书写。

引证商标1图形部分以弧线穿过主要图案;图案是由两个半圆状图案交互构成,每个半圆形都为外圆内方的构图,内侧为黑色的月牙状;文字及英文位于图形下方,采用装甲明朝字体。

引证商标2图形部分是由两条曲线交互构成的形如“水平的S”的形状;文字及英文部分排列于图形右侧,采用方正正粗黑字体书写。

引证商标3为单独的图形商标,整体采用了红、蓝两种配色,像是两个环互相扣在一起,整体形如水平的数字“8”。

3、从商标含义上分析:

申请商标寓意:申请人致力于为消费者提供质量极佳的钓具产品。引证商标1含义为:深圳地博源实业公司。引证商标2含义为:辽宁易资本公司。引证商标3无实际含义。

二、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含义,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是基于保护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的迫切需要,没有任何恶意目的。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商标申请之前,曾进行过全面的商标查询,在确认不与其他在先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才审慎地提出了注册申请。其注册申请符合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三、申请商标已经具有高度知名度与信誉度,从未产生过任何人谈及与上述引证商标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具有商标本身最基本的区分性和识别性,可以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裁定结果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63638604号“池胜钓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案例启示

“池胜钓具”商标被驳回案例。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我司律师从双方的含义、外观等方面进行分析判断,最终区分了整体差异,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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