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花开花落随想录 2024-06-22 09:32:58

以毒鱼、电鱼、炸鱼等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是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然而却有人心存侥幸,为一己私欲违法违规,最终自食其果受到法律制裁。

2024年6月12日,余庆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当庭宣判。

1 基本案情

余庆县龙溪镇的李某、吴某两人合计去弄鱼来饱口腹之欲,但二人并没有想到购买,反而打起了歪主意。在2023年12月30日,二人购买了具有中等毒性的某农药30瓶。至31日凌晨左右,二人来到县城白泥镇某村的河流段,投放了20瓶该农药至河流中,捕获漂浮起来的鱼后离开。此后几天,村民发现该河流段内有大量死鱼及水生生物漂浮,经报警处理,并公安机关侦破将李某、吴某二人抓获。经鉴定,因二人投放农药的行为,造成案涉水域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值达到163900元。另,2024年1月初,吴某还到龙溪镇某厂区内盗窃了价值18398元的电缆线。

2 判决情况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李某违反保护水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农药毒鱼的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法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犯罪事实、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等予以量刑,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及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

3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来源:余庆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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