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坟墓被埋,维权谁是适格主体?

定安普法 2024-10-06 09:30:15

俗话说,逝者为大。逝者的人格利益也受到法律保护。当逝者的名誉权或坟墓遭到侵害或破坏时,该如何维权?谁又能为死者维权?

据了解,原告周某甲、周某乙系逝者周某丙之孙,被告之一周某丁系周某丙之子,周某丙配偶及其余子女均已相继离世。

2022年11月,贵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贵州某建筑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不慎将周某丙的坟墓掩埋于弃土场。后周某丁与贵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某建筑有限公司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由贵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某建筑有限公司补偿周某丁11.3万元,周某丁自行处理迁坟相关事宜。

2023年1月4日,周某甲、周某乙到周某丙坟墓祭拜时发现该坟墓被埋,过后了解到周某丁未与家人沟通,私自就周某丙坟墓被埋相关事宜与贵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某建筑有限公司达成补偿协议。

为此,周某甲、周某乙将周某丁、贵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及贵州某建筑有限公司起诉至贵阳市息烽县人民法院小寨坝人民法庭,请求解除三被告所签订的补偿协议,并判令贵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某建筑有限公司承担1万元的坟墓修缮和另行安葬费用以及2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案件受理后,为准确查清案情,维系原告周某甲、周某乙与被告周某丁之间的亲情,承办法官多次与各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希望能通过调解方式化解该纠纷。

沟通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地向二原告进行释法说理。贵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某建筑有限公司施工造成周某丙的坟墓被掩埋,不仅破坏了坟墓外观,侵害了逝者的人格权益,也对周某丙的近亲属祭奠亲人产生一定阻碍,该行为确已构成侵权。但根据法律规定,现对于两公司的侵权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权利主体只有周某丁。

因此,三被告之间的补偿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周某甲、周某乙无权要求贵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贵州某建筑有限公司对其承担民事责任。  

因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和解意见,最终,法官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周某甲、周某乙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原告周某甲、周某乙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鹤霖 通讯员 赵映 金晶

0 阅读:9

定安普法

简介:丰富多样的法治宣传平台、便民畅通的法律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