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金牛法院、重庆江北法院联合发布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云上关怀小杜 2024-11-05 02:33:48

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10月31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联合召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新闻发布会,共同发布10件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涉企纠纷高效、妥善、实质化解。

案例1:成都市某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成都某建材有限公司实质合并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成都市某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防水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成都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均系国内工程防水材料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防水公司拥有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24项和多项注册商标,并具有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建材公司拥有土地、厂房及“高分子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等生产线,两公司生产产品广泛运用于高铁、机场建设等大型国家基建设施。防水公司因公司上市失败,导致对外负债高达近亿,严重资不抵债,而建材公司受母公司失信的负面影响也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全部到期债务。2020年4月、2020年8月金牛区法院分别立案受理了防水公司破产清算、建材公司重整案件。

【办理过程】金牛区法院认为,两公司在生产经营中采用“前店后厂”的经营模式,实体上两公司因存在管理运营混同、人员混同、资产混同、负债混同等情形,达到人格混同程度;程序上,因两公司资金往来频繁、财务科目不清,会计核算难度大,区分两公司财产成本过高,导致两公司分别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符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关联企业实施实质合并的适用标准,故金牛区法院根据两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裁定对两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经过公开招募,投资人成都市某建筑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人)投入4000万元取得防水公司100%股权,并通过某防水公司持有建材公司100%的股权。引入投资人后,金牛区法院依法指导两公司制定重整草案并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重整计划草案顺利通过债权人会议。2021年11月10日,金牛区法院裁定批准该份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防水公司、建材公司实质合并重整程序。两企业正按照重整计划有序执行。

【案例解析】本案是成都市首例成功实施的跨域“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典型案例,本案中,法院在精准研判后,创造性地明确了“实质合并重整”的判断规则:实体上两公司因存在管理运营混同、人员混同、资产混同、负债混同等情形,达到人格混同程度;程序上,因两公司资金往来频繁、财务科目不清,会计核算难度大,区分两公司财产成本过高,导致两公司分别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将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并在本案中成功验证了本规则,为今后关联企业采取实质合并重整提供了有益参考。同时,坚持重整生产协同并进,确保民营企业破产不停产。在金牛区法院全力帮助下,两公司成功做到破产重整期间生产不停、管理不乱、员工不散,确保生产经营顺利进行。民营企业、职工、重整投资人、政府、其他债权人等实现多方共赢,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2:金牛区人力资源与社会资源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成都某中西医结合医院劳动争议系列案

【案情简介】金牛区法院自2018年7月起陆续立案受理多起关于申请执行某中西医结合医院案件,经执行系统关联案件查询,涉及被执行人某中西医结合医院执行案件达238件,执行总标的额400万余元,案由集中在劳动争议、买卖合同等纠纷。由于该医院经营不善,加之其他因素影响,该医院一年多都处于停止经营状态,员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供应商的货款亦不能正常支付,企业处于内忧外患的状态。经查,该医院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濒临破产。数名申请人就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多次群访。

【办理过程】金牛区法院坚持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依法执行的前提下,从优化营商环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的角度,对该批量案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多次组织座谈会召集涉事各方协商解决方案。同时以实地调研为基础,对被执行人进行11次走访,与当地卫计局、商务局进行多次沟通,全面掌握被执行人实际经营情况、经营策略,帮助寻找发展生机。此外,执行法院深入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当地群众对被执行人的意见与看法。在此基础上确定“全力协助被执行人改革升级、全力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全力推动被执行人以自身发展破执行僵局”整体处理思路,通过多方数据分析与实地走访,执行法院确定“引入资金盘活企业—企业良性经营偿还债务”方案,并最终找到了案件的突破口—案外人某医院有意愿投资被执行人,但由于被执行人涉执案件众多,信誉度低,因而放弃投资,案件瞬间陷入僵局。后执行法院多次组织各方召开座谈会,并说服申请执行人一致同意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暂时解除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户,同时接受被执行人分3批次履行完毕相应债务的还款方案,力促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某医院达成内部合作协议,顺利地盘活了资金,如约支付完毕了所有工资货款,同时实现了自身的转型升级。

【案例解析】本案是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全面保障胜诉权利人合法权益,同时贯彻善意文明理念,全力协助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的典型案例。本系列案件系劳动争议纠纷引发,近百名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经依法判决仍被拖欠,与被执行人合作商家的合法债权亦未得以兑现清偿。金牛区法院在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未“一终本了之”,而以“有效解决现实矛盾、有力保障企业经营”为导向,积极协助引入外来资金,帮助企业就地重生,保障企业持续经营,并以经营收益偿还债务,排除企业转型障碍,充分保障企业收购顺利进行,切实发挥了破产重整程序盘活民营企业资源、保存民营企业资格、助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的特有作用,挽救了具有市场价值的危困民营企业,为护航“六保”“六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实践参考。

案例3:李某等53人申请强制腾退案

【案情简介】2020年10,李某等53人向金牛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某某依法腾退位于成都市一环路北四段某大楼第一层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面积为333.84平方米的“梯2、大厅”由其非法占有的部分,并恢复该“梯2、大厅”与第一层1107.43平方米专有部分“101(跃下)”之间的界墙。该案经一、二审,最终判决苏某某腾退前述共有部分,该共有部分由该大楼全体业主共同管理。后李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金牛区法院立案后,执行法官及时前往现场实地勘查,经调查,该案共涉及业主87户,被执行人苏某某长期居住在国外,其占有的应腾退共有部分,大部分已经对外出租,承租方为一家民营医院。该医院已将承租区域改造为通行楼梯及检验室等功能性用房,若拆除既可能影响一、二层整体结构,又势必影响医院正常经营。

【办理过程】金牛区法院执行法官主动联系专业测绘机构,对腾退标的物现状进行精准测绘,主动搭建沟通平台,与各方当事人、院方代表、业主代表沟通数十次,结合各方诉求提出解决方案“苏某某腾退除民营医院占用部分以外的其他业主共有部分,今后如相关主体需使用共有面积,应当向全体业主支付租金。民营医院继续使用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并直接向全体业主支付租金。租金分配等未决事项由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确定解决”。该方案获得各方一致同意,并最终达成执行和解。

【案例解析】执行案件往往不仅涉及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两方,随着标的物的流转,极可能涉及多个善意案外人,若机械适用强制执行措施,极有可能不仅不能实现执行目的,还额外引发衍生案件或次生矛盾,与执行作为诉讼终结程序的地位与功能相悖。本案中,金牛区法院综合研判全案态势,十余次牵头召开座谈,组织双方当事人及利益关联人进行交流,在全面掌握各方真实诉求的基础上,制定以“能腾退的部分全部腾退、不宜腾退的部分折现补偿”为原则的和解协议,既变现业主共有权,切实将申请执行人的“纸上权利”兑现为“真金白银”,又保障了案外承租人即民营医院正常经营不受影响,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实际困难,同时通过和解方式结案,减少对被执行人的负面影响,实现了三方共赢,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案例4:四川省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四川省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前身系四川省冶金工业研究所。于1960年设立,1999年被列为全国首批转制科研院所,曾是四川省属国有企业唯一创新型科技企业,拥有多个国家、省级科研平台,在有色金属新材料研发、制造、矿冶开发等方面有一定技术积累。由于技术研发、设备更新不及时,现有科研创新能力已滞后,生产经营管理粗放,企业常年陷入经营困境,大多数业务未正常开展,主要靠加工贸易勉强运营,已经严重资不抵债,无力偿付对外债务,靠股东借款发放员工薪酬、维持基本运营。后该科技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办理过程】金牛区法院认为,有色金属作为国家经济、科学技术、国防建设等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制造业的重要基础产业之一,该科技集团产业转型升级对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和保障战略资源意义重大。因此,金牛区法院决定对该科技公司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顺利完成资产调查、评估、债权登记并锁定意向投资人,预计将追加投资12000万元。后金牛区法院依申请裁定受理该科技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依法快速指定管理人,从受理重整到批准重整计划仅耗时59天,现该科技公司已执行完毕重整计划,破产程序终结。

【案例解析】本案是金牛区法院第一起预重整转重整成功的案例,在重整程序推进过程中,通过创设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协同税务畅通投资通道、分段清偿凝聚重整合力等方法,尽可能针对集团特性探索推进重整程序的最优解。依托“府院联动”,解决了职工安置、税费优惠等问题,通过破产重整不仅盘活该公司科技技术等无形资产,也帮助债权人和普通股东减少了损失,提升破产回收率,充分发挥和体现了破产重整对危困企业的保护和拯救功能,仅历时59天便为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输一次血”,以高效司法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

案例5: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成都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案

【案情简介】甘某某诉成都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成都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向甘某某偿还借款。然而,该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按照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甘某某随即向金牛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依法处置该公司持有的成都市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5%的股份用于偿还债务。

【办理过程】金牛区法院收到甘某某的强制执行申请后,本着高效、实质化解纠纷的原则,综合分析双方当事人的诉求,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执前督立案条件,遂决定进入执前督促程序,采用“法院+调解+资产处置平台”相结合的“执前财产自行处置”创新模式。随即通知双方当事人前往法院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并签订《资产处置协议》。完成协议签订后,调解中心与阿里资产平台对接,迅速在阿里资产平台进行挂拍,最终以890万元的价格成功变现股权。该案从立案到成功变现,仅用时2个月,相比于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经过立案、登记、分案、查封、拍卖等一系列节点最终实现财产变现,节约了4个月左右的时间。同时,为成都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节约利息成本、评估费用、辅拍费用等成本180余万元。

【案例解析】金牛区法院以尽快将当事人的“纸上权利”兑现为“真金白银”为工作目标,通过采用“法院+调解+资产处置平台”相结合的“执前财产自行处置”模式,打破传统的执行僵局,大大缩短财产变现时间,切实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在保证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经营困难,通过市场化的财产处置方式,降低对企业的过度打击,减轻被执行企业的财务负担,帮助企业快速解决债务问题,为被执行企业留出转型升级的时间和空间,实现各方当事人的共赢及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金牛区法院创新将市场机制引入强制执行程序,充分发挥调解中心、资产处置平台的作用,有效减少了强制执行对企业可持续经营的冲击,既挽救了具有市场价值的民营企业,也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实践参考。

案例6:潘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案情简介】被告人潘某某担任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东区域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监一职,该部门职能是负责区域市场和标杆企业研究、区域发展战略研究和制定、项目拓展及土地储备、合资合作关系管理及相关外联关系搭建、完善和维护。

2016年1月至2017年4月,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先后收购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句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某置业有限公司、无锡某地产有限公司股权,取得南京句容某地块项目、合肥某地块项目、无锡某地块项目的开发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某利用其购地开发初审、推荐的职务便利,在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项目立项、股权收购意向协议审批等工作流程中签批同意。项目收购完成后,潘某某先后多次收受王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5100万元,用于购买别墅、理财产品、汽车等。

【办理过程】江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作为某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10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以处罚。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潘某某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0万元。

【案例解析】本案是人民法院对民营企业内部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收受商业贿赂行为依法予以打击,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的典型案例。民营企业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收受他人商业贿赂,表面上似乎只是个人的私下行为,但从实质角度出发,企业管理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并为其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不仅会导致民营企业投入到具体项目的总体资金量减少,降低项目成果质量,还从根本上背离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要求,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营商生态。本案中,潘某某收受他人贿赂款项,对合作项目立项、流程审批大开方便之门,严重损害民营企业间的正常交易秩序。刑事惩戒手段的适时介入,有利于震慑民营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合法合规履行自身岗位职责,也有利于引导民营企业提高风险意识,完善管理规章制度,为民营企业健康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7: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与重庆某联合实业有限公司变更财产保全案

【案情简介】两江新区鱼嘴组团X标准分区Q10-X/01号宗地(以下简称案涉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在某实业公司名下。2016年5月16日,原告重庆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商贸公司)与被告重庆某联合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及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三方均同意某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某实业公司55%的股份转让给某商贸公司,转让费为0元,某商贸公司无论是否在3年内完成对案涉地块的投资经营活动,期限届满后均应当将某实业公司的55%股权退还某投资公司,股权退还后,案涉地块以及地上附着物由某实业公司代管,产权归某商贸公司。2016年6月12日,某商贸公司根据上述协议取得某实业公司的55%的股权。2019年5月30日,某商贸公司将某实业公司的股权退还给某投资公司。某实业公司代管期间,因相关案件导致案涉地块及地上附着物被查封,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院正对案涉地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评估。鉴于此,因某实业公司涉诉案件导致其无法返还代管资产,某商贸公司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某实业公司赔偿土地购买款2500万余元。诉讼中,某商贸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申请对某实业公司名下价值24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办理过程】江北区法院受理本案后,依法裁定准许其保全申请,轮候查封某实业公司一地块并冻结其基本账户存款,冻结时余额为47万元。2022年6月22日,某实业公司以影响生产经营为由,提供第三人名下177套工业用房为担保,评估价值为4400万元,要求将47万元提存至本院案款账户后解除对基本账户的冻结,某商贸公司表示不同意。江北区法院经现场勘察,某实业公司提供的担保物系独栋集体宿舍,性质为工业用地,部分已装修并短期出租给案外人。经审查认为,某实业公司提供的担保物已大于保全金额,加之冻结的存款已提存至法院案款账户,查封担保物以及提存已冻结金额,既能实现保全目的,又能减少对某实业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充分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准许某实业公司的变更保全申请。2022年8月30日,本院判决驳回某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2022年10月13日,本院依某实业公司的申请,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案例解析】本案是人民法院坚持以善意文明执行司法理念,灵活妥善变更保全措施,既实现了申请保全人的保全目的,又减少了对被保全人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于服务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现实意义的典型案例。本案在保全过程中,因案涉争议标的数额巨大,不采取保全措施无法保障原告胜诉后权益,但被告民营企业在两江新区投资修建汽车产业园,供多家大型新能源汽车企业使用,若账户被司法冻结则影响被告收取上述公司租金,每月直接损失在200万元以上,甚至可能导致企业收入来源直接被截断,被迫解除合同而退出园区,使企业陷入“停摆”局面。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被告民营企业因财产保全面临的生产经营困难,在保障原告诉讼权利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变更保全理由的合理性、担保财产的等值性以及对当事人权利实现的影响等因素,创新“保全提存”方式,将已冻结基本账户上的资金提存至法院账户,并足额查封了工业厂房以实现原告保全目的,既保障了原告胜诉权益,又保证被告不因进入诉讼而影响其生产经营,达成了双赢局面。本案体现了司法保护民营企业的能动性,对助推企业纾困解难,保障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具有典型示范效应。

案例8:江北区某食品经营部与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2019年6月20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江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后会同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及重庆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某公司)对江北区某食品经营部(以下简称某食品经营部)经营现场及承租库房进行检查。经重庆某公司现场指认并经后续鉴定、检验,某食品经营部正在销售以及被召回的“晶心”牌低钠盐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且氯化钠和氯化钾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要求和国家标准,检验不合格。

2021年4月9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经营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510.5元;3.没收涉案产品8986袋;4.处罚款1226810元。某食品经营部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办理过程】江北区法院认为,某食品经营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采购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不合格的产品,江北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经营者自觉守法、合法经营。如果单方面强调处罚,忽视教育,会导致经营者因处罚过重而无法继续经营,也就丧失了改正错误、守法经营的前提。

为兼顾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目标,经法院主持调解,某食品经营部与江北区市场监管局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第1至3项处罚决定不变。二、将第4项处罚由罚款1226810元变更为319250元。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某食品经营部于六个月内付清前述罚款。

【案例解析】本案是人民法院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依法监督行政机关执法,确保行政处罚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基本原则,鼓励民营经济自愿改正违法行为、自觉守法经营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通过积极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促使行政机关在法定范围内对罚款额度进行调整,既达到了处罚违法经营行为和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要求,也实现了教育违法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的目的,还给了经营者改过自新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会,促使其息诉罢讼。从宏观意义上讲,该案实现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三重目标,对于市场监管等领域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具有借鉴意义。

案例9: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消费者朱某观看某科技公司直播时,被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在电商直播平台直播时宣传“只要购买该直播间AI剪辑课程,即送256G内存的平板电脑”的优惠吸引,支付898元购买课程后,却发现实际所赠平板内存配置仅为16G,与宣传严重不符,且疑似系“三无”产品。随后,朱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经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查实某科技公司在将近半年的直播期间,累计售出涉及不同价格套餐共420笔,总金额达37万余元,其中多起赠品与直播宣传严重不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商家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3万元的处罚。

处罚决定作出后,某科技公司认为,该公司作为主营人工智能软件开发的科技企业,采取直播销售模式搭配平板电脑赠品,本意是为提升产品市场销量,且直播视频均为提前录制,实际操作中不慎出现商品展示与实际发货不符的现象。因此,某科技公司遂以处罚金额过重、自身无力承担为由,向江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办理过程】受理该案后,江北区法院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中心在充分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具备化解基础,遂纳入行政案件诉前化解流程,并与作出行政处罚的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联系,同时将案件化解工作委派给驻院行政诉讼专家调解员进行化解。专家调解员从优化营商环境、保护网络直播行业正常经营以及行政机关基于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等各方面对该案进行剖析,在充分考量保护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基础上,行政机关和商家协商达成一致,最终以行政机关降低罚款金额至20万元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后,商家积极联系消费者,采取“退一赔三”方式进行补偿,取得了消费者谅解,并分4次足额缴纳了罚款。 【案例解析】本案是《重庆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施行以来,江北区法院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中心引入西南政法大学行政专家调解员通过人民调解、行政司法诉前化解多元联动机制,以柔性解决方式,最终达成调解并出具诉前调解书的首例案件。本案的成功化解彰显了人民法院在保护网络直播民营企业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发挥人民法院的司法引导作用,规范网络直播行业在法律框架下良性运营。本案从进入诉前化解,到被处罚公司缴纳20万元罚款,仅用时20天,既节约了案件审理时间,也化解了各方当事人纠纷,实质解决了当事人诉求,实现了司法机关在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将非诉机制挺在前端,将保护营商环境、民营经济方面的法治思想落实落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近年来,直播带货作为一种不可小觑的新兴业态,凭借其独特的互动性和即时性反馈机制,迅速成为连接商家与消费者的新桥梁,极大地拓宽了市场边界,为消费市场注入了前所未有的活力,但产品质量参差不齐、虚假宣传泛滥、价格误导频发等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制约行业健康发展的绊脚石。故构建可持续、健康的直播带货生态,既要致力于扩大行业规模,也要重视市场效益,更不能忽视消费者体验。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需加强监管指导,更要全社会共同努力。

案例10:黄某勇与黄某明、重庆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纷案

【案情简介】黄某娟分别于2018年9月28日、2018年10月9日、2019年4月6日向黄某勇借款,重庆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该三次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因未按约还款,黄某勇对第一笔借款向法院起诉,对第二、三笔借款提出仲裁申请,该三案均以调解结案,三次调解确认黄某娟尚欠黄某勇借款的总本金600万元及利息[按照相关民事调解书、仲裁调解书确定],且重庆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黄某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黄某娟、重庆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责任,黄某勇申请执行仍然未果,案件现已经终结执行。因黄某明系重庆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股东,黄某勇以黄某明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黄某明对重庆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黄某娟向黄某勇归还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的连带责任保证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遂将黄某明、重庆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至江北区法院,并申请查封了重庆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某商业房屋。因双方分歧较大,多次协商未果。

【办理过程】江北区法院在审理中,发现重庆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某商业门面长期享有收益,但因受相关影响,其租金收入受到严重减少,还得知黄某勇是重庆市某商会副会长、黄某明是该商会常务副会长。在知晓前述情况后,承办法官遂积极与重庆市某商会取得联系,引导双方调解,提出解决方案,最终在法院和商会的共同努力下,合力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黄某明认可黄某娟尚欠黄某勇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黄某勇承诺于2021年1月13日前向江北区法院提交解除查封的申请,在法院解除查封后10个工作日内,黄某明代黄某娟向黄某勇支付完本息共780万元,剩余利息黄某勇自愿放弃;黄某明未按期足额支付前述款项,则黄某勇有权按诉状金额扣除已归还部分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解析】本案是人民法院积极联系商会,与商会一起妥善调解受疫情影响的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在法院和商会的共同努力下,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在极短的时间内高效、圆满地解决了这个双方分歧大、责任分解难的民事纠纷。本案中,法院得知双方当事人均为重庆市某商会的副会长时,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尽力维护双方信誉、修复彼此关系,积极与商会取得联系,在法院和商会的合力之下,顺利化解当事人双方矛盾纠纷,维护了民营企业的权益,修复了双方的信誉裂缝;此次调解,既保护了当事人以权益,赢得了双方的理解与尊重,还得到了重庆市某商会的高度赞许,感谢法院为公正高效的解决商会成员的矛盾纠纷,又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这一结局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促进了民营经济发展,维护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也为建设和谐社会树立了优秀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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