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猫一线情报员消息反馈:
虚报劳务费领空饷,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曾经,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石油天然气工程学院教授王新海,将自己能够运作的科研经费,进行了最大限度“开发”。
从2009年到2015年案发,王新海单独或伙同他人,共计套取科研经费共计576万余元,其中323万余元被其据为己有。不仅如此,为感谢老同学在调动工作和获取项目中提供的帮助,王新海还先后给对方50万元“好处费”。
颇具经济头脑的工程学教授王新海,因涉嫌贪污罪和行贿罪,2017年7月在北京市一中院出庭受审。
王新海讲述了自己领空饷,以及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的事实。“由于石油大学发劳务费的时候都是通过银行卡,所以我就找了几个自己学生,让他们去办了银行卡,但是这些银行卡实际上我来使用。”王新海说,8个办卡的学生里只有一人实际参加了科研项目,其他人都没有参与。而当劳务费打到这些学生的卡里后,王新海再把钱从这些学生的卡里转到自己银行卡中......
这样的案例令人叹息高学历人才的“没落”,不过也并非罕见之事:
博导立项获科研经费
30万科研经费进了公司的“私囊”
2019年8月31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套取国家30万元专项科研经费的博士生导师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
案发前,徐某是山东大学药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常务副院长、山东省政协常委。一位受人尊敬的教授如何步入贪腐的泥潭?这要从一个课题立项说起。
2009年,徐某负责申请了以胺肽N为靶点的抗癌候选药物24F的研究与开发项目。这个项目是国家科技部生物技术中心主导的“重大新药创制”专项课题,也是“十一五”重大专项,经费主要由国家财政拨款。
2010年,科研经费拨付到位,总计150万元左右。作为课题负责人,徐某的主要职责是主持完成课题任务的实施以及经费的具体使用。然而,就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一次偶然的学术会议改变了徐某的人生轨迹。
2009年12月,潍坊市医药局邀请徐某去潍坊市参加生物医药科技发展的一个会议。他事后想到工作这么多年还没有属于自己的生物实验室,又即将退休,有些实验项目退休后还想继续做,2010年10月,徐某向武某提出,可以在他们生物园区成立一个公司。但是武某说,如果合伙出资的话,企业性质就是股份制,徐某对于公司的事情可能主导不了。
再三考虑之后,徐某觉得公司还是得自己说了算。于是他准备以自己的名义注册成立公司,名字叫潍坊博创国际生物医药研究院(下称博创研究院)。按照规定,成立个人的民办企业需要注册资金。
可这笔钱从哪里来呢?徐某想到了自己即将结项的项目还有很多科研经费用不完。按照山东大学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严禁使用重大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国家拨款属于专款专用,不准移做他用,每项支出有严格的规定,并且结余款项都要上交财政。
在学校方面不知情的情况下,2010年11月,徐某伪造了一份山东大学与博创研究院的委托加工协议书,以协作费的名义把自己项目中的30万元科研经费先转入潍坊高新生物园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之后用于其为法定代表人的博创研究院的验资、注册。
事实上,在徐某伪造的协议中,企业账号还是用的潍坊高新生物园发展有限公司的。而在他用于学校报销的发票上,收款单位同样是潍坊高新生物园,盖的却是博创研究院的章。按照协议上面的日期,当时博创研究院还没有成立。
这30万元研究经费的使用因为制作了形式合法的协议,又开具了形式合法的发票,就这样顺利交与学校财务报销了。而实际上,在博创研究院这30万元分别用于支付日常水电费、物业费、人工费,以及做个人研究实验。至案发前,徐某负责的科研项目已经验收,30万元公款已没有归还条件。
2015年3月,历下区检察院对徐某涉嫌贪污一案进行立案侦查。2019年1月11日,案件在两次退查后起诉至法院。
高校教授虚开发票
套取科研经费47万元
被告人A,女,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天津师范大学教师,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南开大学北村。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8月8日被逮捕,2016年9月8日被取保候审。
天津师范大学系天津市教委直属的国有事业单位。被告人A作为天津师范大学化学院教授,负有主持、科研项目的岗位职责。
2012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A在主持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芯片电泳—原子光/质谱联用新技术高灵敏检测低丰度蛋白”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芯片电泳—原子光/质谱联用技术在生物分子高灵敏检测中的应用”课题以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高校“中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师范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品生活、消费支出。
法院认为,被告人A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担任科研课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多次通过虚开发票现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身患癌症,表现一贯良好,科研学术方面获得诸多成绩,还是学科带头人,所犯罪罪行非暴力型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A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以上种种案例揭示一个道理,未来掌握在自己的手中,切不可自毁前程。
本期情报员 | 一线情报员杜子
排版编辑 | 降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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