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社会保险缴纳的争议案作出终审判决,裁定用人单位必须承担因其未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产生的滞纳金,即便员工曾签署过放弃社保的声明。
**事件回顾**
2016年,老李加入了一家保安公司。起初,公司并未为老李缴纳社会保险。一年后,老李签署了《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承诺书》,表示愿意放弃社保,换取每月200元的现金补贴。然而,当双方于2020年底终止劳动合同时,老李意识到社保的重要性,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保。
经过一系列的劳动仲裁和诉讼程序,公司最终遵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要求,为老李补缴了社保,并支付了高达39,678.3元的滞纳金。随后,公司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起诉老李要求其承担这笔滞纳金。
**法律解读**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了职工与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责任,并规定了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需承担相应的滞纳金。此外,《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均强调了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的重要性,并指出任何规避这一义务的行为均为无效。
**法院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尽管老李签署了放弃社保的承诺书,但该行为不能免除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因此,承诺书无效。同时,滞纳金作为对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措施,理应由未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即公司来承担。
**法院提醒**
此案例再次强调了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不应利用自身优势地位诱导员工放弃社保权益;而对于劳动者,则不应为了短期利益而放弃长远的社会保障。
这起案件不仅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导,也为广大企业和劳动者敲响了警钟:合法合规地处理社会保险问题,不仅是法律的要求,更是对企业社会责任感和员工权益保护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