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钢“反向开票”操作解读

燕赵猪猪侠 2024-05-01 15:02:36

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5号公告,以下简称5号公告),实行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以进一步提升废钢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收购废钢时取得发票的便利性。通过“反向开票”,明确了废钢出售者个人所得税核定的方法,赋予废钢回收企业规范合法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为困扰废钢行业多年的“第一张票”的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预计将极大推动废钢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1、按照5号公告规定,废钢出售者按照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的0.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由资源回收企业在“反向开票”时按规定代办申报事项、缴纳代办税费。

2、按照5号公告规定,废钢铁加工准入企业只需在商务部门完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即可成为实行“反向开票”的资源回收企业,可直接向废钢出售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向开票”部分对应的销售额可以按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按照5号公告的规定,废钢铁加工准入企业作为“反向开票”的企业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①在首次向出售者“反向开票”时,就“反向开票”和代办税费相关事项征得出售者的同意,并保留相关证明材料;

②按规定为出售者代办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的申报事项;

③督促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底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并提供“反向开票”和已缴税款等信息;

④保障业务真实性,保存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并建立收购台账,详细记录每笔收购业务的相关信息以备查验;

⑤自然人销售报废产品连续 12 个月 “反向开票”累计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资源回收企业不得再向其 “反向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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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猪猪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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