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据陕西省高级法院公布的终审判决书记载,在王浪故意伤害案中,二审查明的主要事实如下:被告人王浪与被害人李雷素不相识。
2017年12月10日晚20时,上诉人王浪与朋友苗林在酒吧内饮酒,后已喝过酒的李雷和朋友唐平安、唐平军也来到了酒吧。
在服务员引导李雷等三人路过王浪的桌边时,李雷推了一下王浪身边的沙发座椅。
之后,李雷认为王浪故意用眼睛瞪他,便拿起一个烟灰缸上前质问王浪,并将烟灰缸扔到王浪胸前。
王浪也从桌子上拿起一只啤酒瓶起身质问李雷,双方朋友将王浪、李雷分开并进行劝阻,李雷将酒吧内两个沙发座椅推倒泄愤。王浪和李雷在双方朋友劝说无果后再次拿起啤酒瓶对峙,李雷为泄愤,将手中啤酒瓶用力摔在地上。
35分04秒,李雷再次冲到王浪面前争执,并递给王浪一只啤酒瓶,挑衅王浪朝其头上击打,王浪未接。李雷手持该啤酒瓶挥舞被苗林夺下,随后又从桌子上拿起一只啤酒瓶,先威胁苗林不得上前,又拿起桌子上另一只啤酒瓶强塞给王浪进行挑衅。
王浪接下李雷强塞给自己的啤酒瓶,面带笑意地安抚李雷的情绪,均被李雷拒绝。
36分08秒,李雷又塞给王浪一只啤酒瓶并挑衅王浪砸其头部,自己从桌上拿起另外一只啤酒瓶。
王浪将两只啤酒瓶均拿在手中,仍朝李雷微笑解释。
后李雷用左手推搡王浪颈部,王浪呆立片刻后,用右手反握啤酒瓶朝李雷头部、肩部等处砸击六下。
李雷脚下打滑无法站稳,右手的啤酒瓶也掉落在地。
在砸击过程中,王浪手中啤酒瓶破碎,仍持啤酒瓶断茬朝李雷左胸部和左腋下捅刺两下。
36分34秒,二人倒地,撕扯的过程中,王浪持啤酒瓶断茬捅刺李雷左背部一下,又用啤酒瓶断茬指着李雷面部。
两人僵持片刻后,李雷起身捂住腹部走向酒吧门口。
事后王浪留在现场等候,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李雷被120急救人员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案件的诉讼经过及判决结果
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28日以王浪故意伤害罪一案向咸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咸阳市中级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4月25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并于6月28日判决被告人王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宣判后,王浪不服,提出上诉。外界对判决的质疑声也不绝于耳。
随着王浪的上诉以及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诉,陕西省高级法院于2018年12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浪及其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故意伤害罪错误,王浪属于正当防卫行为,应改判无罪。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未认定王浪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存在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的问题,建议二审法院综合本案情况依法公正裁判。
庭审直播中,王浪问法官:你说我遇到这种事应该怎么办?是不是就应该站着不动让他打?
法官固然不能回答,也无法回答。
当事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手足无措,更加说明了理清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之间界限的重要性。
由于案件争议性很大,经媒体披露后,民众也纷纷将其与“昆山反杀案”相比较,请求给与王浪一个公正的裁判。
陕西省高级法院认为本案情况复杂,需要多方专家一起论证,遂宣布择期宣判。
最终,本案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本案中,根据案件的审理过程及控辩双方的观点交锋,可以归纳出控辩双方围绕的争议焦点主要为以下三点:(1)上诉人王浪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2)上诉人王浪的行为是否属于特殊防卫;(3)上诉人王浪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王浪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一审中,诉讼机关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在陈述了案件基本情况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后,认为被告人王浪与被害人李雷发生争执后,持啤酒瓶故意伤害致被害人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
王浪对起诉指控其故意伤害李雷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认为王浪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王浪的行为不具有防卫性质,王浪因为琐事与李雷发生争执,而持啤酒瓶故意捅刺致其死亡,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特征。
二审中,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上诉人王浪的行为符合防卫性质的要求,原判未认定王浪具有防卫性质,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王浪在上诉理由中提出,其与被害人李雷素未谋面,也未有过任何矛盾或积怨,当晚是李雷先用烟灰缸砸他,之后又进行了持续的纠缠与言语上的威胁和辱骂。
王浪称自己的反击行为只是在李雷一手遏制其颈部,一手持酒瓶在其身上击打之下,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被迫实施的回击。
王浪认为自己主观上并没有伤害的故意,只有防卫的意图,原判决对其行为的定性是错误的。
王浪的辩护人提出,根据相关证据可以知悉,李雷所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是正在进行的、紧迫的、现实的,并且持续存在,对王浪的生命安全形成了全面的威胁与压制。
在此情形下王浪除了防卫,没有其他选择,否则受到严重的生命安全伤害的将会是王浪。
将李雷所实施的不法侵害的危险性与王浪试图保护合法权益所进行的防卫行为相比较,可以看出王浪只是想自保而并未想伤害李雷。
因此可以认定王浪只有防卫的意图而没有故意伤害的意图。
最终,陕西省高级法院认定李雷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特征,王浪只是为了保护自身的生命健康免遭不法侵害才采取防卫行为,具有防卫性质。
因此,原审法院未予认定防卫性质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王浪的行为是否属于特殊防卫
“王浪的行为属于特殊防卫”是本案二审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的辩护意见,认为李雷对王浪形成了持续的威胁与压制,结合李雷一手掐捏王浪脖颈,一手挥舞酒瓶的行为来看,属于明显的严重暴力行为。
对比“昆山反杀案”,王浪不仅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甚至可以实施无限防卫。
并且,对于李雷的致命伤是否属于王浪的捅刺而形成,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另外,王浪对李雷的死亡结果在主观心态上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过失,李雷的死亡属于意外。
综上,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王浪构成故意伤害罪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王浪无罪。
陕西省高级法院及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均认为王浪的行为不属于特殊防卫。
认定李雷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3款所描述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仅仅为一般的违法行为,也未对王浪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侵害。
因此,本案不存在适用特殊防卫的前提条件,王浪不享有无限防卫权。
王浪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本案一审中,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李雷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被告人王浪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
但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与咸阳市中级法院均认为王浪不构成防卫过当。
二审中,陕西省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在抗诉理由中提出,一审中未认定王浪的防卫性质属于适用法律不当,但是王浪的防卫行为明显过当,构成防卫过当。
从不法侵害行为看,被害人李雷虽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但在程度上仅属于轻微的暴力行为。
对比王浪持啤酒瓶猛击李雷头部、背部以及捅刺胸部的行为,其不论在手段还是强度上均与不法侵害相差悬殊,可以认定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性。
比较防卫行为所保护的法益与损害结果所侵害的法益,王浪保护的法益为身体健康,并无危及生命安全的可能,但他造成的损害后果所侵犯的法益却是李雷的生命权。
由此综合得出王浪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他人死亡的重大损害结果,属于防卫过当,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审中上诉人王浪认为其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辩护人提出,王浪的防卫行为与李雷的侵害行为具有基本的相适应性,王浪的捅刺行为只是其在突然失去眼镜后慌乱状态下本能的应激反应,他的防卫行为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成立防卫过当。
最终,陕西省高级法院判决认为,王浪从持啤酒瓶击打李雷头部、肩部到持断裂的啤酒瓶连续捅刺对方要害部位。
这一系列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损害,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仅对于一审中未认定王浪的防卫过当行为予以纠正和改判。
三、我国防卫过当司法认定标准的完善明确防卫性质的判断标准
如需了解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是否具备防卫性质,首先要掌握他的主观意图。
对于防卫人防卫意识的主观考量,必须要破除实践中以结果反推行为的思维定式,以行为到结果的逻辑思维理清事件的发展经过。
但在对防卫人防卫行为进行识别定性的过程中,如果仅以防卫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所认识到的信息量为标准。
很有可能会鼓励防卫人不积极、不全面地获取信息,以及不真实地向法官反馈信息,不仅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反而有放宽防卫限度为过当行为开脱的嫌疑。
所以,对于防卫人主观心态的判断需要辅助以一定的客观标准。
比如将防卫人按照其年龄、性别、职业、力量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估,抽象出类型化的防卫人并对其进行规范评价。
防卫人在行为时的认识程度只有符合类型化出的防卫人在行为时所应该达到的标准时,才符合社会对其的期待,才能认为具有防卫意识。
而参与评估的人选不应仅仅局限于法官,还可以包括更具生活经验的普通人或者专业性更强的心理专家,以辅助法官进行综合判断。
准确适用《指导意见》
对于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符合目前正当防卫制度的现实所需,也是正当防卫制度研究历程中阶段性胜利的体现。
试图通过这一指导意见来摒弃绝对理性的视角评判和绝对机械的利益衡量。
其中最显著的变化就是破除了“上帝视角”,结合事发时的具体情境来判断防卫人的心理状态,而不是脱离场景以一个事后人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来评价行为的合理性。
这样的观点是客观、合理的,兼顾了常理和常情,贴合了民众的朴素情感和道德诉求,反映出了社会的普遍正义观念。
但是这样的参考内容在实际操作中却面临着种种问题,最突出的表现是如何让法官站在防卫人的立场看待问题。
对此,您有什么想说的呢?欢迎在评论区留下您的看法!
我就问一个事,如果你和别人打架,你先动的手,结果你被打死了,然后对方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赔偿也不需要坐牢,你以及你的家人会怎么想?很多人想问题永远只考虑一个方面。这就是为什么正当防卫法律这方面很难规定的原因。有心人,甚至可以挑衅,激他想杀的人先动手,然后就可以名正言顺的用正当防卫杀死对方。而黑社会是最容易做到这一点的。[得瑟]
就是故意杀人罪
感觉判三缓五比较合适
求锤得锤,死的不冤
说一千道一万 对方丢了性命 没抵命就不错了
动手就应该下死手,要么就不动手!
一审是对的!二审是逼于舆论的压力,这个应定性为互殴没有错,不应该定互殴的又定互殴!和昆山案有得比吗?龙哥死在出身不好,又是放监刚出来又是满身青龙白虎,又是车藏关公刀!又刚好碰到打黑风头,须要典型!
瓶捅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