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户身患癌症晚期,房东嫌租房时没有向自己说明,以影响自己房价为由,下了“逐客令”是否合理?
事件全过程9月8日,北京的王女士向记者反映,自己身患有晚期癌症,被房东发现后,单方面宣布解约,要求自己和丈夫7日内腾出房子。
对此,房东认为,租户租房时,向自己隐瞒了晚期癌症的事实,如果租户遭遇不测,那么他的房子会被定义为“凶宅”,房价可能会下跌50万—100万左右,自己损失太大了,所以,不得不让租户搬出去。
而且,房东说租户表示“有权拒绝一切上门看房的行为,”可是租户说自己很配合看房,“8月9日—9月4日,我方配合看房13次,不配合看房0次。”
说白了,就是房东让租户赶紧出去,害怕自己房子少卖钱。
这件事,租户是晚期癌症,我们应该同情她的不幸遭遇,但是,换位思考,如果是你的房子,当租户没有告知你晚期癌症的时候住进去,你会和北京房东一样,赶租户走,让自己少损失100万吗?
对此,评论区炸开了!有网友说房东做的对,辛苦买的房子,要是因为这事损失50—100万,太不划算了!
也有网友认为,应该同情租户,晚期癌症却还要出来挣钱,太不容易了!
还有网友说,房东没有一点人情世故。
确实没有,可是,人情世故是需要金钱去开路的,谁都不愿意做赔本的买卖吧?
律师发声,坦言法律没有要求,租户在租房时告知房东自己因病存在的死亡风险,除非特殊约定,负责隐瞒病情不能成为解除合同的情形。写在最后谁都没有错,法律没有规定租户必须告知房东自己的病情,但是从人道主义来说,不能让房东来承担租户晚期癌症带来的风险,50—100万的损失,多少家庭能承担的起?
对此,大家怎么看待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