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掉入医院开水桶遭特重度烧伤,法院这样判。

好热啊太热啦 2024-06-06 12:28:46

近日,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纠纷案件,案情涉及一名女童在医院走廊嬉闹时不慎掉入滚烫的热水桶中,造成大面积烫伤。

事件经过

2023年6月4日,富川某医院妇产科走廊人流如织。何某琼从开水房提了一桶滚烫的热水,放在走廊一侧,随后进入病房。与此同时,女童的父母在附近病房内探望病人,而被告宋某荣在病房外与人交谈。期间,女童独自走出病房,在走廊嬉闹。为制止其嬉闹行为,宋某荣用手轻轻碰了一下女童的额头,女童后退过程中不幸掉入何某琼放置的热水桶中,随后被送往其他医院救治,被诊断为特重度烧伤。

法院判决

富川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判定:

何某琼的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何某琼将装有开水的水桶置于人员密集的通道,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50%)。

宋某荣的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宋某荣未注意观察周边环境,推女童额头,导致其后退过程中坐入水桶,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20%)。

女童法定监护人的责任:在带未成年人到环境复杂的医疗机构中,未尽到安全监护义务,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20%)。

医院的责任:虽然医院不是事故的直接责任方,但在提供开水的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及日常管理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相应责任(10%)。

最终,富川法院核算女童各项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322,754.59元,判令各责任主体按照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关联度分别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法官指出,小孩天性活泼好动,对危险缺乏预见和判断能力,容易发生意外事故。医院走廊环境复杂,家长带孩子出入公共场合,应加强教育和看护,及时制止危险行为。同时,医院应尽到必要的提示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伤害。

在后续的赔偿事宜协商中,女童父母认为何某琼、宋某荣以及富川某医院均为过错方,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无法协商一致,案件于2024年3月4日诉至法院。

结语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对儿童安全监护、公共场所安全管理以及相关责任归属的广泛讨论。法院的裁决敦促各方在日常行为中更加注意安全,履行各自应尽的责任,以避免类似悲剧的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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