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2022年10月9日0时3分,晋某,男,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驾驶牌号为豫FJ07**的小型汽车行至卫河路与站前路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
案例二:2022年10月10日9时47分,肖某,男,河南省汤阴县宜沟镇人,驾驶牌号为鲁H07S**的大型汽车行至刘庄超限站,实施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对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1500元的处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文明交通
离不开每一位交通参与者的参与
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
引以为戒、严守交规
文明驾车、礼让为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