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参加某公司组织的户外徒步时意外身亡,家属起诉至法院索赔,公司方认为是张某自身偏离路线突发心脏病所致。近日,经平谷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以调解结案。
2023年9月,被告公司通过公众号发布户外运动活动信息,其中载明了活动路线、报名须知、活动守则、免责声明等内容。张某报名参加了由该公司组织的户外登山徒步活动,并交纳了活动费用98元,包含交通、领队和保险费用。张某在报名信息的“户外经验”中描述:有一定户外经验和露营经验,去过东灵山徒步露营,徒步走过喀纳斯、京西古道、鹿皮关长城等。
同年9月10日,张某随团乘车至河北省怀来县天漠景区老虎背参加徒步活动。当日下午3时48分,有团队成员发现张某的红色背包,之后确认张某丢失。后团队成员在红色背包附近寻找张某未果。傍晚6时41分,领队张某报警。
公安、消防等力量,经过5天时间在天漠景区老虎背搜救,在老虎背西侧坡下20米发现一具男尸,经家属确认为张某。法医通过勘查现场以及对死者尸表进行检验,排除他杀、自杀可能。后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张某直接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死者张某的亲属认为被告公司作为本次徒步活动的组织者,领队张某作为徒步活动的领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张某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诉至法院,请求赔偿1584257元,并向张某的亲属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活动组织者与参加者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
首先,被告公司作为此次徒步活动的发起人,制定出行日期、路线、经费、召集人员汇合并安排车辆,且向所有出行队员收取98元的活动经费,具有一定营利性质。该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应对其组织的活动的安全性进行保障,应对张某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其次,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参加被告公司组织的户外徒步活动中,应遵守该活动的组织安排,跟随由公司安排的领队统一行动,发现其尸体时,其位置处于路线之外的西侧山坡密林中,偏离了活动组织的路线,且在公安、消防等组织大量人员在徒步路线附近搜救了5天后才发现其尸体,说明其偏离公司制定的徒步路线较远。而且其发现身体不适时未及时向领队报告,从而导致死亡的后果发生,因此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
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应由张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公司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本着案结事了,妥善化解纠纷的原则,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以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在进行户外活动时,参与者要合理考虑自己的身体情况,严格遵守活动组织规则,遇到身体不适等情况应及时与活动组织方沟通,以免发生危险。活动的组织者也要仔细评估户外活动路线的危险性,随时关注参与者的身体情况,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根据实际户外情况进行调整,确保活动安全进行。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