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通报10起典型案例

网友潮信 2024-12-12 11:14:56

今年以来,全市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全面开展交通道路运输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现将近期查处的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案

2024年11月3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受理单》发现,豫SD3****号巡游出租车司机周某某在得知乘客从信阳东站到恒大名都小区时拒绝拉载,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周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2024年11月7日,罗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受理单》发现,豫ST2***号巡游出租汽车司机董某某载客从罗山县枫林绿洲前往罗山县火车站,没有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经调查核实,罗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董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案

2024年11月29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信阳东站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豫STB***号巡游出租车司机王某某在载客从信阳东站到信阳市中心城区时,不服从调度、未在指定区域揽客,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王某某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4年11月8日,固始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河南省九州行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豫 SZ****货车在从事经营活动中为躲避监管,擅自关闭道路运输车辆的卫星定位装置,使其功能不能保持在线,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经调查核实,固始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河南省九州行某某物流有限公司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案

2024年10月29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发现,信阳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车牌号码为豫SE****的重型自卸货车,分别于2023年5月14日、2023年6月26日、2023年7月9日、2023年11月16日,因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被信阳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信阳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实施了货运车辆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九条,参照《河南省公路路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吊销信阳某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豫SE****货车车辆营运证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10月21日,潢川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G106潢川县魏岗镇余店村路段开展非法营运治理检查时发现,罗某某驾驶豫S0****号小型轿车招揽乘客从息县前往潢川县火车站,正在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但是该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经调查核实,潢川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罗某某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案

2024年11月7日,新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新县京九路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岑某某驾驶豫SF*****小型轿车通过网络平台接单拉载1名乘客,从新县解放路往新县汽车站,正在从事网约出租车经营活动,但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经调查核实,新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岑某某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案

2024年11月21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有关部门的案件移送函反映,信阳市羊山新区某某某汽车服务行涉嫌擅自改装机动车。随后,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到现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发现案件反映内容属实,信阳市羊山新区某某某汽车服务行实施了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信阳市羊山新区某某某汽车服务行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案

2024年12月2日,淮滨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淮滨县青年路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张某驾驶豫S9****小型普通客车,载客2人从淮滨县运往浙江省织里镇,但是该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经调查核实,淮滨县交通运输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张某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案

2024年5月5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依法在信阳市火车站北广场实施行政检查时发现,余某某驾驶豫SD*****小型轿车通过南京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打车软件网上接单拉载1名乘客,正在从事网约出租车经营活动,但该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经调查核实,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余某某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29日,信阳市交通运输局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中,南京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违规派单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南京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规派单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信阳市交通运输局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参照《河南省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决定给予南京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信阳交通运输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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