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坤怒告“四川芬达”:模仿视频搞笑过头,真算侵权吗?

张强娱乐 2025-03-18 02:04:28

2025年3月10日,一则消息在社交媒体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歌手杨坤起诉了搞笑类网红“四川芬达”,原因是该网红发布的模仿杨坤的视频涉嫌侵犯其名誉权。这一事件迅速在网络上发酵,引发了公众的热议。

据了解,“四川芬达”是一个由蒋某和李某两人运营的搞笑类短视频账号,主要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内容,拥有35.9万粉丝和423万点赞。他们的争议视频主要源于对杨坤的模仿。在视频中,“四川芬达”不仅模仿了杨坤在综艺节目中的穿搭和造型,还复刻了杨坤的标志性“32场演唱会”梗和《中国好声音》导师造型,表情动作夸张,具有一定的娱乐性。

然而,正是这些模仿视频让杨坤感到不悦。他认为这些视频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于是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了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其在各大短视频平台账号中发布的涉嫌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侵权视频;发布道歉视频以消除不良影响;以及赔偿精神损失费。

对于被起诉,“四川芬达”在视频中表达了委屈。他们称自己一直是杨坤的粉丝,制作这些视频只是为了搞笑,并没有提及杨坤的名字,也没有任何批判性或针对性的内容。他们表示不明白为何会构成侵权,并强调自己的初心是给大家带来欢乐。

然而,公众对此事的看法却存在分歧。一些网友认为,“四川芬达”的模仿视频虽然搞笑,但确实存在过分丑化杨坤的嫌疑,比如一些称呼如“拉不拉昆”、“黄焖鸡米昆”等,以及玩梗“姓刀那小子让乐坛倒退15年”等,都超出了正常评价、讨论杨坤的范畴。这些视频不仅可能损害杨坤的名誉权,还可能误导公众,造成不良影响。

另一方面,也有网友对“四川芬达”表示支持。他们认为这些模仿视频只是娱乐而已,并没有对杨坤造成实质性的伤害。而且,在短视频平台上,模仿明星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流量密码,很多网红都靠此赚得盆满钵满。因此,他们认为杨坤的起诉有些小题大做。

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模仿明星确实存在侵权风险。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同时也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果模仿视频的内容具有明确指向性,且让公众普遍认为视频中的内容指向特定明星,且内容具有侮辱、贬低或丑化的性质,就可能构成侵权。

此外,如果模仿行为涉嫌误导公众,还可能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比如一些高仿明星账号会利用明星效益提高自己的知名度或社会关注点,从而获取经济利益。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还可能误导消费者,造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作为网红或短视频创作者,在模仿明星时应该注意行为边界。在尊重原创和明星人格尊严的前提下进行创作是可以的,但应避免恶意诽谤、侮辱或丑化明星的形象。同时,也应该审慎选择内容,避免涉及敏感话题或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如果确实需要涉及这些话题,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以确保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次杨坤起诉“四川芬达”的事件也再次提醒我们: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和乐趣的同时,我们也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尊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健康、文明、和谐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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