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马巷司机余某
寻找客户的同时赚取差旅费
他还介绍妓女赚取“廉价费用”
从去年5月到9月,短短半年时间,
余某介绍卖淫超过1000次
这样就产生了近20万元的“介绍费”!
余某最近被指控提倡卖淫
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决
被判五年零四个月监禁
并处罚款3万元
司机介绍娼妓千百遍!
2019年9月,翔安新围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在张某市马巷镇一出租房内逮捕了一名妓女。
↑ 警方逮捕了妓女张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余某这个人被发现了
经常通过微信向妓女发送私信的张某
询问是否方便“接管”
据张某介绍,余某是马巷的妓女之一,他的很多嫖客都来自余某介绍。
随后翔安新圩派出所组织警力
去年9月24日
暂住处抓住了余某
↑ 余某被警察抓获
原来,余某是一名来到厦门的国人,靠骑摩托车在厦门运送乘客为生。久而久之,他认识了很多妓女。
有一天,妓女张某与余某聊天,称她和几个“姐妹”在马巷附近做“特殊服务”,并询问余某是否有兴趣帮助“创业”。只要余某带嫖客到指定地点,每次卖淫交易成功后,妓女就要缴纳50元到几百元不等的“介绍费”。
5月的一个晚上,余某开车送一名有“特殊要求”的乘客到林的指定地点。半小时后,他收到了张某微信转账的50元钱。
尝到甜头后,余某逐渐放开了手脚,“引进业务量”也暴涨!
庭审结束后
余某承认去年5月至9月
他通过微信和电话沟通
以及将嫖客送往卖淫场所的方法
连续为杨、张某等6名妓女服务
介绍卖淫1000余次
获得至少195,423元“入场费”
警方正在调查此案
介绍卖淫罪“情节严重”
余某被判处五年零四个月监禁
今年6月12日,翔安区人民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卖淫女杨某某等人受到行政处罚。
合法链1、儒余某“撮合”、索要“赚费”的行为,属于嫖娼罪。余某为卖淫嫖娼撮合他人卖淫的行为,违反了第359条第一款:“引诱、隐匿、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公诉;和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使得卖淫成为犯罪。
2、余某属于“情节严重”的重罚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犯引诱、隐匿、介绍他人卖淫罪且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下列情形: (一)多次引诱、隐匿、介绍他人卖淫的; (三)引诱、拘留、介绍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引诱、隐匿、介绍他人卖淫的; (五)引诱、隐匿、介绍他人卖淫的;本案中,余某介绍卖淫1000余次,收受“介绍费”非法收入至少195423元。其行为属于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严重”之一。
3、杨某某等卖淫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淫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超过五天或者不超过500元罚款”。卖淫者杨某某等人的行为属于卖淫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